“既然你选择了含有购物环节的团,那么你就需要消费。现在下车去店里,1小时消费两万元……”这是广西桂林最近发生的一起新闻,起因是游客消费没有达至导游的“心理预期”。这不是个例——近年来,强制消费成了旅游业转型升级的普遍痛点,如何根治,各地使出了浑身解数。其中,贵州宣布的一条措施引起了注意,针对避暑旅游季,该省规定在重点景区、旅游线路和游客集散地,全面推行旅游团队游客购物无条件退货制度。
什么样的价格对应什么样的服务品质,这是基本的市场常识。但在旅游业,却屡屡有小旅行社为吸引游客打起了“低价牌”。这些不合理“低价团”根本不可能支付旅游过程中的食、住、行、游成本,因此只能打强制购物的歪主意,带游客到固定的商家去购物,从购物总额中拿提成。必须承认的是,过去这类现象屡见不鲜,跟个别游客喜欢“贪便宜”的心理有关。然而不管消费者出于什么动机,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障。对此,许多地方通过吊销导游证,将旅行社记入诚信黑名单的方式予以规制,但因为没有打破利益传导机制,导致强制消费容易沉渣泛起。而无条件退货制度则另辟蹊径,直接从导游收入机制方面切入,有望向旅行社传导压力,督促其将重点放到质价对等的品质游上。
事实上,退款退货规定并非第一次出现。2016年生效的《浙江省旅游条例》就已经规定包含“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在内的五种情形,旅行社都应该为游客“垫付退款”。修订中的《旅行社条例》也规定,“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垫付退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因为退款有多个前提,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保存好自己的发票收据等,而且要出具未标明购物名称、地点、价格的旅游合同,还要举证旅行社和导游从中获利。旅游消费往往是在异地产生,对消费者作出种种要求,客观上增加了维权的难度,从而有可能削弱规定的约束力。
比起举证退货,无条件退货显然更实惠一些。但在现实中,未必会有想象中那么美,比如就退货范围而言,如果仅仅局限在现场退货,震慑力就可能有限,如果游客回家后还能退,是否连正当购物行为都波及了?可见,无条件退货成效几何,还有待继续观察。这提醒我们,在肯定政策善意的同时,要继续瞄准“症结”对症下药,进一步提升旅游业的发展水平。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旅行社与商家不当利益合谋的打击力度,提高旅游业的法治水平。在现有法治框架下,对旅行社和导游采用行政处罚之外,也要引入强迫交易罪的压力,从而提高相关方面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要继续着眼于旅行社、景点、商家等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试水导游执业自由化,引入更多生产要素,破除原有的利益格局。
当下正值旅游旺季,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综合治理力度,深刻认识到旅游不是一锤子买卖,要切实以消费者的获得感为标准,对“不合理低价游”、导游诱导或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坚决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消费者而言,也应保持理性,选择质价相符的旅游消费,避免掉入低价游陷阱而带来不愉快的旅游体验。(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