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一女子乘坐北京地铁13号线时在车厢里进食,残渣掉了一地,还把袋子扔到了地上,这种行为引来公众谴责。有人辨认出此人与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地铁吃凤爪的女子高度相似。
不过,最令公众不解的是,对这种寡廉鲜耻、明显违背公德的行为,地铁运营方却表示无能为力。上述报道称,北京地铁工作人员表示,乘客在地铁上吃东西并乱扔垃圾的行为,属于个人素质范畴,并不能用强制手段进行约束,“地铁工作人员没有处罚权”,并且,“因为不少乘客有低血糖,这给地铁内禁止饮食带来了一定难度”。
在地铁上吃东西并乱扔垃圾的行为,的确与个人素质相关。但是,当因个人素质所致行为与公序良俗发生冲突时,这种行为也就不再局限于个人素质的范畴,而成为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对于在地铁车厢里发生的一些由个人素质所致的不良行为,“地铁工作人员没有处罚权”,地铁运营方“不能用强制手段进行约束”,这都不假。但是,除了处罚权、强制手段,地铁运营方和地铁工作人员对类似影响公众利益的不良行为真的就束手无策,真的就可以放任不管吗?难道个人素质养成、公共道德培养以及公序良俗的形成,都要靠赋予有责方以“处罚权”以及行使“强制手段”的权力,非此就不能维持一个良好的公德状态吗?难道劝告、说理就真的毫无用处吗?
至于有人提出现行《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没有禁止在地铁内饮食的规定,其实也是强辩之词。许多因个人素质而致的不良行为,比乘客守则所列举的不良行为还要等而下之,这些不可为之事已是社会公德的默认禁忌,一个守则不可能将其尽列其中。因此,并非守则未列入的行为就是可以放任的行为。而“低血糖”一说,就更是难以成立。那些明确规定在车厢内不可饮食的国家和地区的地铁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方,难道就没有考虑到低血糖乘客的需要,不体贴乘客吗?
实际上,地铁乘客中,有低血糖的乘客毫不稀奇,有违背公德的乘客也不稀奇,问题在于当这样的乘客出现时,作为对此负有一定责任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方——尽管没有“处罚权”和“强制手段”,都应该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或制止相关乘客的违反公德公序的行为。由上述报道,一个连乘客都出面予以谴责和制止,违反公德的行为人显然也自知行为不当而换了车厢的事情,到了本该对此负有责任的地铁运营方那里,怎么反倒对这种违反公德的行为显得那么大度,那么宽容了呢?这种大度和宽容,又将那些敢于出面谴责和制止这种行为的乘客置于何地呢?
社会公德的大面积溃疡往往始于人们并非不可以忍受的个别“小事”。在此,对公序良俗负有维护、维持责任的机构,其对这种“小事”的态度及其应对,对公众尤其具有示范作用。如果今天认为吃得一地渣子的乘客是因为“低血糖”,那么明天就会原谅对机体器官控制力尚弱的孩童随地便溺,再后还可把更加严重的缺德行为归结为“心情”。而社会公德就是在这种大度和宽容的卸责中恶化至溃疡而积重难返。
(作者:谭伯鸣,系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