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与前妻育有一子小王。2004年,老王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王归前妻抚养,老王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小王独立生活时止。因父亲“断供”,小王考上大学后,起诉父亲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此案,二审改判驳回小王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该规定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小王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规定。
应该说,目前大部分的大学生的学费、生活费都是由父母提供的,无论父母还是孩子,也都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大都不会从法律的层面思考这个问题。正如法官提醒的那样,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将“掏钱”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要心存感恩。
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离异并负责抚养孩子的父母,具有借鉴意义。夫妻离异后,带着孩子生活的一方,如果总是在孩子面前诉说对方过往的种种不是,就会使孩子对已经不再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的亲情逐渐淡化,甚至有可能恨上他们。父母支付了抚养费,却换不来孩子的亲近,反而被冷漠,甚至被敌视,伤心是难免的。能够依法“回击”的也是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在孩子年满18岁且高中毕业后不再支付抚养费。
血浓于水,父母对孩子基于血缘和亲情的帮助,可能是一辈子的事,供养孩子读大学对大部分父母来说还只是对孩子帮助的初级阶段。孩子与父母的亲情不能因他们的离异而与其中的一方中断或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