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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社会不能纵容“我弱我有理”
2018-10-18 14:47:00  来源:东方网  作者: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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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2日上午,浙江义乌发生汽车撞电动车事故。驾驶电动车的骆大爷违规逆行撞上迎面驶来的奔驰车,同时和奔驰车主也认识。骆大爷认为自己家境一般,很难承担对奔驰车的赔偿,于是请求交警把责任认定给奔驰车,奔驰车主也同意了这一方案,愿意从保险公司走理赔程序。但是这一提议却遭到了交警的拒绝,最终4万多元的车损,由骆大爷一人承担。(10月16日澎湃新闻)

  因为现场交警拒绝了事故双方的提议,并且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骑电动车违规逆行的骆大爷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交通事故造成的奔驰车车损4万多元,最终由骆大爷一人负担。看到这里,很多网友可能觉得不能理解,一方面,骑电动车的骆大爷表示家境一般,难以承担赔偿责任,算是交通事故中的弱者,理应得到适当的照顾;另一方面,作为奔驰车车主,因为和骆大爷住隔壁村,出于情面也同意由保险公司来赔偿,那么为什么交警还不同意这皆大欢喜的解决方案呢?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允许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民事行为。所以对于这种情节轻微的交通事故,国家法律是允许双方“私了”的。这也是很多网友觉得交警拒绝双方“私了”而感到难以理解的地方。但是我们更要看到,“私了”也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这起事件中,如果允许双方私了,看似皆大欢喜,但却损害了“不在场”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更加重要的是,如果交警仅仅因为事故一方“家境一般”就感情用事,允许“私了”,那么势必无法从根本上让引发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责任,吸取教训。如此一来,不但他以后很难真正改正自己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做法,而且也会让更多人无法炮制,以为只要自己是弱者,只要自己会哭穷,那么即便自己违法了,造成他人损失,损害公共利益了,也一样可以免责。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成了近年来频频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话题:弱者作恶。

  所谓“弱者作恶”,就是一些相对的社会弱势群体,比如相对于年轻人的老年人;相对于富裕人群的经济困难人群;相对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等等,在社会活动中动辄以弱者自居,然后又肆意破坏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的行为。近年来这样的事情可谓是屡见不鲜,骑电动车的肆意闯红灯,走机动车道,一旦和开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就表示自己是弱者,要求免责或减轻责任。老人在医院、银行随意插队,遭到指责就表示自己是弱者,理应得到照顾……

  这种“我弱我有理”的错误理念,既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破坏,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亵渎,同时也让由刚性的法律制度与柔性的道德规范组成的社会规则被架空,被无视。既然“强中自有强中手”,那么为了逃避责任,减轻损失,也同样会“你弱我比你更弱”,互相“比惨”之下,法律、制度、道德、规则等等,都将受到忽视和损害。所以说,规则社会不能纵容“弱者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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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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