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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暗示广告入侵校园,与大学精神相去甚远
2018-10-17 08:29: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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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在教室课桌上分发广告,是该公司员工“混入”所为,这种散布不雅广告等行为,对大学教学正常秩序构成了不当干扰。

  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资料、送考研资料、送驾考千元优惠、免费提供兼职机会等小广告,印上了大学的LOGO及校训,张贴在了学生课桌上,里面竟然还有涉黄广告词:“趁年轻多做爱做的事”,其中“做爱”二字印成红色……

  近期,贵州民族大学遭不法广告入侵,不雅广告给这所高校造成了不良影响。事件发生后,该校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包括清除并马上调查处理此事件,而警方也介入调查,现已查实此举为当地一家公司非法所为。警方传唤张贴不雅广告的该公司两名职工,以及法定代表人。被警方传唤调查的相关人员,对此表示痛悔和道歉。(《贵州都市报》10月15日)

  大学校园是一块不小的商业蛋糕,把这块市场抢占下来了,便意味着不菲的利益。诚然,现在对大学师生打利益算盘的不少,但是吃相如此难看的,还比较少见。

  不可否认,这家公司在广告创意上,是动了一番“脑筋”的,只不过“聪明”没有用对地方。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这家公司的涉黄广告词,显然不符合“健康”“文明”的法律要求。

  或许,有的人会辩解说,大学就是小社会,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了,就算有那么几个涉性的广告词,见得多了,也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问题是,涉性的词在特定的句式、特殊的场合中,究竟会发生什么样的作用。大学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地方,是学习和科研的专门场所,不是单纯满足生理欲望的地方。利用语言的歧义,打法规的“擦边球”,这些广告营销的内容不仅与大学精神相去甚远,也与法律要求格格不入。

  其实,这家公司小广告的问题,还不止是有涉黄的内容。根据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在这家公司的广告上,还印上了大学的LOGO及校训(自强不息、全面发展),很容易给人造成错觉:这是校方主管或者允许的行为。事实上,这家公司“假借名义”肆意妄为,并没有征得校方授权和同意。

  违反法律就得承担责任,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根据广告法,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在教室课桌上分发广告,是该公司员工“混入”所为,这种散布不雅广告等行为,对大学教学正常秩序构成了不当干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该公司有关责任人员还应就违法行为,接受相应的治安处罚。

  其实,一些地方的电梯间、步行街、医院、餐厅等,都出现过不法广告的踪影。之前,某知名房地产公司、食品公司,就公然打出了涉黄广告词,引来骂声一片,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商家固然要恪守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执法部门也应铁拳出击,依法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一片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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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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