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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众瞩目案件推动法治进步
2018-09-03 08:54:00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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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此事,我们了解到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更深一步地明白了我国的法律支持守法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

  近日,发生在昆山市震川路的砍人事件备受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于昨日下午通报了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总有那么一些案件,一经发生就引起大家的强烈反响。因为,当这些案件发生后,人们就不再是“吃瓜群众”,而是自然而然地“代入剧情”,会猜想如果我遇到了这种事,情况将会怎样?

  于海明终结“昆山龙哥”的事件正是如此,每一个看到新闻的人都会想,如果我在街上正常骑行、驾车,遇到了醉驾并且持刀伤人的家伙,我是否也会在第一时间尽力反抗,不去想后果怎样?

  现在,此案终于尘埃落定,公安局、检察院以及诸多的法学家也给了我们一个肯定的答复:遭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该奋起防卫。

  正如《检察日报》所报道的那样,事发时刘海龙从醉酒驾车、违规变道,到主动滋事、推搡踢打,再到持刀击打于海明的颈部等要害部位,不法伤害正在逐步升级。尽管刘海龙受伤后貌似逃跑地奔回宝马车,但是在当时的混乱情形下,于海明不知道其伤情究竟如何、下一步打算如何。他绝对有理由怀疑刘海龙回到车里是要取出其他凶器继续行凶。

  而且,即便车里没有其他“小型凶器”,车辆本身也可以成为最危险的凶器——此前,醉驾者冲进人群,造成群死群伤的事件并不是没有发生过。

  所以,刘海龙虽然在受伤后奔回宝马车,但于海明人身安全所面临的危险并未消除,因而他追砍的行为仍属正当防卫。更何况,后来证明他追砍的两刀并未砍中。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应该说,公安、检察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首先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事实情况的,其次,才是和舆论的普遍观点“不谋而合”。

  更值得注意的是,此事引发争议后,参与者从普通网民到法学教授再到律师、检察官兼而有之,但总体而言,无论是“正当防卫说”,还是“防卫过当说”,抑或是“涉黑涉恶说”,话题虽然多元,但基本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和法治的思维里。正如公众号“长安街”所分析的那样:参与此事讨论的网民以理性化开始,以理性化持续,这令人惊喜。中国网民已经成熟起来,对于是非对错的判断,有一杆明确的标尺,那就是法治。回顾既往,网民对邓玉娇案的讨论从情绪化开始,以情绪化结束;对于欢案的讨论以情绪化开始,以理性化结束。到了于海明案,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从我们的网民,到我们的国家,都在逐步地发生改变。

  经过此事,我们了解到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更深一步地明白了我国的法律支持守法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

  我们也不仅仅看到了网民的改变,更看到了依法治国正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向未来。一方面,我们期待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我们也期待每一起公众瞩目的案件都成为最佳的“法治公开课”,从而让法治观念、法治意识逐步地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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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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