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了解到,为更方便群众网上处理交通违法,防范“黄牛”非法牟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在原有可以处理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自助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功能。针对民众关于是否会助长“黄牛”买分卖分的疑问,公安部交管局表示,非本人名下机动车的备案有数量限制。(2月26日《北京青年报》)
驾照销分的管理,一直是困扰交管部门的一大难题,由于现有技术的限制,公安部门无法做到处理交通违法人车合一,这就使得多个驾驶证可以处理一辆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也使得一个驾驶证可以为多辆机动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黄牛买分卖分”乱象的产生,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产业化链条。此外,这也制约了交通管理服务网络化进程,交通违法销分与罚款处理难以搭上网络便利的快车。
针对这一问题,公安部门实行了证车绑定备案销分机制,开通了网上自助功能,这自然让车主以及驾驶人在处理相关的交通违法时更便利,销分与缴纳罚款,一机在手轻松搞定。同时,预先备案的限制,在车辆出现交通违法记录之前未备案的驾驶证,无法用以处理类似问题,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和堵塞中介式买分卖分“黄牛”产生的漏洞。
当然,证车绑定备案销分机制也并非完美,存在新的漏洞。虽然一台车辆多人驾驶以及一人驾驶多台车辆,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如家庭成员共用一台车辆、朋友圈或工作圈内车辆互用等,这使得证车相互绑定备案,预置条件式地接受便利的交通违法处理服务,具有合理的逻辑,但是也不能排除互助式销分或定向式买分卖分的可能,如取得驾照资格者无车可驾或者不愿意驾车,仍可以绑定规定数量的车辆,充当相关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的“备胎”。
另外,此项新规通过采取车辆限制绑定驾驶证数量和驾驶证限制绑定车辆数量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不过,现实中也有可能出现临时借用车辆却没有备案的情况,一旦在此期间发生交通违法,如果受到证车绑定备案机制的限制不能参与处理,显然不利于交通执法的公平。针对一个驾驶人可能驾驶超过备案限制数量车辆的现实合理性,新规在立足绑定备案常态性的同时,也应考虑驾驶人接受管理的动态性。
证车绑定销分管理还应精细,特别是在具体的落实层面和执法管理过程中,要有更细致的规定和办法,而非简单的一绑了之。一方面,交通违法行为人车合一的核查应当加强,并建立绑定车辆车主及驾照人的信用惩戒机制;另一方面,细化绑定备案的规定,如车辆和驾照持有者除了按限制数量进行常态的备案,还可以允许驾驶人进行临时借车驾驶绑定备案,为可能发生的交通违法处理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