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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梯广告,业主应有话语权
2018-01-16 09:53: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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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不要效仿?要不要也和物业闹个“天翻地覆”?最近两天,这两个问号一直困扰着北京市民薛灿灿。问题的来由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小区一名女业主的遭遇相似——小区电梯里出现不雅广告。“前两天我看新闻说,南宁的那名业主认为小区电梯里的广告太裸露,对孩子影响不好,便把广告撕了下来。因为对物业人员制止自己撕广告不满,那名业主在物业服务办公室又是踢凳子又是扔资料。”在薛灿灿看来,在物业办公室大吵大闹的确不好,“但不雅的电梯广告看似事小,却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1月15日《法制日报》)。

  最近广西南宁某小区一名女业主的遭遇引起不少市民共鸣,不雅电梯广告在各地城市广泛存在。据媒体报道,引起南宁那位女业主不满的广告是一则丰胸整形广告,广告中的女性半裸,很多小区业主都觉得“那张广告上的女子太暴露了,不是很妥当”“乘坐电梯上下楼,不少孩子就要被动地观看这样的广告,时间长了,对他们的身心有影响。”一些业主有意见,其中一名女业主撕了这则广告。事实上,电梯广告不仅有不雅的,还有恐怖的。例如,报道中提到的北京市民王祥生在小区电梯里也看到过恐怖广告。他表示自己是成年人,却依然被电梯里的广告吓坏过,那个恐怖的鬼头至今让他印象深刻。

  电梯是相对封闭的空间,电梯广告能够近距离让人们产生视觉接触,再加上居住电梯房的业主普遍具有较高的消费能力,所以电梯内外历来是广告投放的理想场所。此外,电梯内手机信号较差,乘客时刻需要注意是否到达设定楼层,通常不会盯着手机,那么其目之所及就只能是广告。正是因为电梯环境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才让各大广告商对电梯广告青睐。电梯广告看似不重要,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业主的生活,因为业主不得不乘用电梯,也不可能让孩子避免接触这些不雅、恐怖的电梯广告。一旦有懵懂的孩子向大人询问这些不良广告,也会制造尴尬气氛。

  我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只有住宅区居民才可以支配电梯广告位,电梯广告所获得的利润也应全数归业主所有。而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大多没有对电梯广告投放的话语权,物业公司则为了追求利益,只要给钱什么广告都敢投放。业主作为电梯的主人却要忍受不雅、恐怖广告的骚扰,显然容易引起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

  电梯广告的投放权是小区业主物权的延伸。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电梯广告依靠低俗、恐怖的视觉冲击,很难提升商品、服务的品味,如此既不符合基本的法律道德原则,也不符合群众文化素养普遍提升的社会发展趋势。

  针对电梯广告的特殊性,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制定并细化电梯广告的投放准则,建立以业主利益为核心的广告审核机制,不断鼓励适合电梯环境的广告创意。总之,不能任由物业公司唯利是图,什么广告都照单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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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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