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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抄告单位本身也是在“闯红灯”
2017-12-22 10:20:00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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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连市交警部门近日对外披露,继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将被罚款扣分后,针对行人斜穿马路的违法行为也将出台新举措。大连交警部门将增设人脸识别设备,横穿马路不仅要录入行人交通违法数据库,还将抄告到当事人单位,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12月21日中新网)

  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交警给出处罚无可厚非,并且也不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此就有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只是在现实中,囿于执法成本的考虑,对于行人闯红灯大多只进行警示教育,予以罚款的并不多见。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要对行人闯红灯行为进行干预、处罚,大可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严格执行即是。但是,放着既有的法律规定不执行,而搞所谓的“执法创新”,将闯红灯的行人信息抄告到当事人的单位,这就有点法外惩戒之嫌了,也未尝不是一种“闯红灯”。

  的确,将闯红灯当事人违法行为抄告单位,不管是对当事人的形象、信誉,还是实际的利益都具负面影响,也间接实现了惩戒,这比直接的罚款、教育,或许能够形成更有力的震慑。但交警对执法对象的处罚,不能怎么有效怎么来,其应该遵循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规定。除此之外,都超出了合法的执法限度。

  事实上,抄告单位这一做法本身也蕴含着一种执法上的“任性”和不公平。比如,没有单位的,抄告给所属社区;没有固定住所的,利用户外LED显示屏曝光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从中可以看出,交警到底作出何种处罚,居然是依据执法对象的情况来区别对待的,那就是说执法其实没了标准,而变成了“看碟下菜”。那么,一个没有社会关系的人,是不是就可以免除处罚?显然,如此任性做法,缺乏执法应有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执法创新不是不可以有,但创新的边界应该止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想怎么来就怎么来。从现实来看,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之所以高发,关键不是在于执法方式不“新”,而恰恰是既有的法律规定未能被严格执行,缺乏执法的定力和刚性,也未给社会形成准确的心理预期。纵观这些所谓的执法创新,其实大多表现为“一阵风”,很难持续,难免落入“运动式执法”的窠臼。

  交通执法严起来是好事,可“严”只能是法律范畴之内的“严”,否则就构成了“人治”之严,其对法治和社会法治信仰的伤害,比行人闯红灯恐怕要严重得多。所以,那些有越界之嫌的所谓执法创新,是该好好清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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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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