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孙女士到超市购物时,看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上,孙女士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受伤、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法庭上,美廉美超市称事发时电梯属于正常运行,自己无责,李某也称孙女士没有搀扶自己,孙女士是自己摔倒的。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无责,孙女士受伤是因为看见受助者李某及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因此李某有责任赔偿,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案子引起非常大的争议,一个争议点是老人该不该去扶,另一个则是李某该不该赔。网上有种声音,把老太太的行为跟讹人的老人相比,意思是别以为不扶老人就万事大吉了,老人还有可能来扶你。这种把两件事情简单地联系在一起的思维很有害,这两者看起来结果都是老人得到了赔偿,但本质是完全不同的。
被扶老人讹人,带着主观的恶意,但本案中的老太太去扶人完全是出于一片好心。情急之下,她没想那么多,也没顾虑到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这种精神难能可贵,是真诚的,朴素的,不应该被嘲笑,更不应该被描述为一种阴谋。
老太太的行为当属于见义勇为,只不过,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出现了突发情况,这是老太太本人没有预料到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也不是老太太愿意看到的。损失已经造成,这就需要在法律上厘清责任关系,这跟扶人者的身份无关,任何人都有可能碰到这样的问题。
老太太遇到的这种尴尬在现实中并非罕见。比如看到有人打人,去劝阻,结果被打伤了,打人者要承担责任,可是那个受益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见义勇为者为救人可能付出很大的代价,甚至有可能失去自己的生命,那么受益人又该如何承担这样的责任?
从道义上看,由受益人作出赔偿似乎是理所当然的,2万多元,不能说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一般家庭都能承担,可如果是一个天文数字,又该如何承担? 这个时候,赔或不赔都不是那么好下定论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不管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还是被李某撞倒的,李某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不仅是出于道义,出于感激之情,更是出于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但这种责任也不应该被无限放大。补偿与赔偿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用。法律还是应该本着事实和法律条文作出公正的判决的,不能顾了一头却忽视了另一头,需要在权利和责任、行为和后果之间取得平衡。
因为法律界定不清的后果在彭宇案上有直观的体现,虽然最高法对彭宇案作出了澄清,可是暴露出的问题却深刻地影响了社会,以至于遇到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成了社会一大问题。同样的,如果判决不能在被老人扶后赔钱的事情上有理有据,是否也会产生有人主动见义勇为,有人则不敢接纳的局面呢?
法律是行为的准绳。一味地追求道德上的完美、居高临下,很难带来法律、社会效果上双赢的结果。(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