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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广场舞暴走团活动正规合法起来
2017-07-14 17:14: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叶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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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山东临沂“暴走团”团员被撞事件不断发酵,其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涉事山鹰运动协会秘书长在与记者对话时一句“现在社会上整体对老年人不够宽容”,把这一事件再次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细想起来,秘书长这话说的确实不够慎重。社会上有很多群体划分,老年人群体、青年人群体、未成年人群体、医生群体、教师群体、公务员群体、农民工群体等,哪个群体不是自称是弱势群体?哪个群体又不需要社会宽容?而且什么叫宽容?宽容就是可以任性违法吗?那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其实关于这个事件的责任,律师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不需要再赘述。唯一想说的是,在评论事情时,我们不能动不动就搞群体对立,这实在有“拉仇恨”之嫌。当然,社会舆论对广场舞、暴走团有看法也是客观事实,尤其是当他们出现违法行为的时候,比如制造噪音、争抢场地、占用机动车道、打人等,这时批评声音就会更大一些。但这些批评都是正常的,因为在法治社会,任何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检验。

  然而,话又说回来,广场舞也好,暴走也罢,其实都是群众性活动,本来就不分年龄的,可是为什么老年人比年轻人更热衷呢?原因也很简单,就是孤独感引发的其对“组织”的渴望。老年人退休以后离开了单位难免有被遗弃的感觉,想有个组织能抱抱团也是正常人的心理需要。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这个组织能不能承担起引领老年人依法、健康活动的责任:如果能,这将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又一个“中国模式”;如果不能,这种“组织”也无疑是在给我国的社会治理添乱。

  以临沂这个暴走团为例,记者在采访的时候,其负责人是这么说的,“团队正式名称叫兰山区户外运动协会,一般都叫山鹰运动协会。这是一个民间组织,只要人在临沂市内,想要参加运动都可以加入”。可更重要的问题负责人没说,记者也没有再追问,那就是这个协会是不是依法注册的,是不是一个合法社团组织。事实上,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活动的组织者对伤亡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这个组织是合法组织,有法人身份,否则根本谈不上侵权责任。

  我们知道,大多数像广场舞、暴走团这样的群体,看似有固定成员、统一着装,有固定活动时间和范围,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社团组织,一旦发生问题,很难说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仗着人多起哄、抱团违法的情况也就在所难免。所以,让这些松散的群众性组织固定化、合法化很有必要。

  根据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合法社团组织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合法社团依法组织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同时组织活动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另外,我们的社会对老年人真不宽容吗?其实不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个道理谁都懂,但是由于个别老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表现出了任性违法的一面,所以降低了其自身的社会评价。而如果让广场舞、暴走团正规起来,让组织对成员行为承担责任,组织成员受组织约束,而不再是人们眼中的“乌合之众”,那广场舞、暴走团将不再是舆论攻击的目标。

  我国很快步入老年社会,解决老年人的问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一味宽容并不能让社会更和谐,如何让老年人的组织活动正规起来、合法起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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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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