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统计法所规定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与情况,进一步加以了明确与细化,并苛以严格的法律责任(6月20日《法制日报》)。
众所周知,统计数据是对经济活动的查体测温。统计数据造假不仅干扰人们对经济运行状况的正常感知,造成形势误判,而且也让决策者无法对症下药,于国于民都危害巨大。尽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如此重要,但长期以来,在“数字出官”的扭曲政绩观驱使下,给统计数据“注水”的行为屡禁不止,以致统计中的数据“注水”之风愈演愈烈。在此语境下,新《条例》以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为虚假统计数据注入“还原剂”,可谓抓住了根治统计数据“注水”顽疾的“牛鼻子”。
统计数据造假之风恣肆蔓延,除了“数字出政绩”的冲动外,法律责任的追究流于形式甚至形同虚设,无疑是最为关键的诱因。虽然统计法对统计数据的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但从以往的实践来看,统计数据造假被发现之后,相关人员往往只受到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或是罚款了事,很少有人受到法律惩罚,致使法律的效力不能真正释放。法律责任追究的不到位必然导致违法成本的低廉,违法成本的低廉又必然导致“破窗效应”的恶性循环,只会进一步助长“注水者”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
因此,遏制统计数据造假,显然不能只是简单地对“注水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还必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尽管用法律制裁统计数据的“注水者”并不是追责的目标,但却是追责的焦点。因为只有依法严肃追责,才能形成用法治挤干统计数据“水分”的氛围,倒逼那些热衷造假的“注水者”们在法律责任面前循规蹈矩。
良法乃善治之前提,任何法律威慑效果的充分彰显,都有赖于法律本身的完善和可执行。针对统计法以往在执行中效果不彰而导致统计数据造假之风屡禁不止的痼疾,《条例》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着眼点,对统计法所规定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违法的具体表现以及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统计违法责任追究的条款,强调对一切统计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如此细致的违法情形规定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于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健全了反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无疑为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长效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撑。那些希望通过对统计数据造假来谋取不当利益的“注水者”,如果还心存侥幸胆敢以身试法,那么必然会在更严格的法律责任面前落得个作茧自缚的下场。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将实施的《条例》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所划定的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能否在实践中彰显“钢牙利齿”般的威慑效果,关键在于落实。期待相关统计责任主体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在狠抓落实上久久为功,确保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能够挤干虚假统计数据的“水分”,真正成为虚假统计数据的“还原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