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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考车辆违法考后处理”是人性化执法
2017-06-06 17:56:00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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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全力保障高考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涉考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教育警告后及时放行;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先考试后处理”的原则取证后先予放行,事后妥善处理。(6月5日《新华社》)

  前些年,昆明、济南、宁波等地交警部门,就曾针对高考考生开辟执法“绿色通道”,对于接送考生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优先放行,事后处理。如今,一年一度的高考即将拉开帷幕,公安部交管局专门下发通知,明确涉考车辆“先考试后处理”,让这种人性化执法手段成为全国通行的规定,值得点赞。

  高考期间,各考点周围人流车流十分密集,加之一些送考车辆为赶时间而抢道加塞,很容易造成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如果按照常规方式现场处理,不仅肇事车辆上的考生难以按时赶到考场,还会导致交通拥堵,让更多考生受到影响。因此,“先放行后处理”就要合情合理得多,既保障了道路通行有序畅通,又做到了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有效兼顾了灵活性和原则性。

  高考作为“天下第一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过,涉考车辆交通违法,“轻者教育警告,重者考后处理”,这并非无底线的法外留情,而是于法有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由此可见,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警告本身就是一种执法手段,”教育警告后及时放行并非涉考车辆的超国民待遇,对于其他社会车辆也一样适用。

  再者,交通事故考后处理不等于不处理,这只是将处理环节延后,并非赋予涉考车辆不受交规约束的特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即使先予放行,相关车辆也不会抱着侥幸心理,而会在事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否则得不偿失。

  “涉考车辆违法考后处理”,体现了交警部门对于考生权益的重视,可谓用心良苦。当然,为考生应考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还需要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一方面,对于考生及家长来说,要提前熟悉考点周边道路情况,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和出行线路,在考试当天提前出门,避免为赶时间而导致交通事故。另一方面,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要尽可能少开私家车,多拼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把有限的道路资源让出来,以方便考生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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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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