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应该有探险精神,社会也应当鼓励探险。不过,探险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生命危险,也不代表着可以随心所欲任性而为,尤其是在旅游过程中。从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安徽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旅游组织者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活动,一旦被困要求救援,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不仅需要自掏腰包承担相应费用,还有可能面临罚款。简言之,就是“驴友违规遇险需自付救援费”。
近年来,户外“野游”的驴友数量呈现井喷态势,因无视警告、任性探险导致的遇险事件也随之频发。上个月,全国多支户外团队在宝鸡市太白山进行鳌太穿越,因遭遇暴风雪,导致2名驴友遇难,多人失联。去年,12名驴友违规穿越九寨沟被困,救援队连夜在高海拔地区营救;6名游客夜间冒险绕山路进入五台山,被困在半山腰近4个小时;一名广州女驴友与其他3人结伴徒步喀纳斯迷路失联,不幸遇难;一名山东驴友跟随团队从四川木里违规穿越至亚丁,遭遇危险遇难……不难看出,这些遇险事件大都因违规“野游”所致。不仅耗费了大量救援成本,更让一些驴友付出了生命代价。这是旅游这项运动不能承受之重。因此,需要想办法减少驴友的违规“野游”行为,保护生命安全,减少救援成本。
安徽省的旅游新规正着眼于此。对遇险驴友进行救援,诚然是政府和景区救援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这不等于驴友自己没有责任,不用为自己行为负责。如果驴友是在一些明令禁止探险的区域,进行明知有危险的“野游”活动,一旦遇险,理应为自己的违规任性行为负责,也理应承担一部分的救援费用。这样做合情合法,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的对等原则,有助于引导和规范户外探险行为,更好地保障驴友们的生命安全。而且,“自付救援费”不是全部救援费用都要被救者支付,而是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其目的也不单单是为了平衡救援部门的费用支出,主要是为了震慑驴友不要盲目。这是新规的良苦用心所在。
“自付救援费”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虽然安徽的新规明确了要自付,但自付多大比例、承担多少却语焉不详,这很可能让新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只是象征性收取,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起到震慑作用;如果救援费超出了个人的承受能力,则又会成为驴友比较大的负担;如果驴友不愿意支付又没有相应制约,新规则只能是“看起来美丽”。任何规定都需要细化、具有可操作性,断不可大而化之、只有原则性规定,否则难堪大用。在这方面有许多前车之鉴。例如,一些规定不乏“应该”“不得”“不应”等词汇,但就是缺乏“违反之后怎么办”,这很容易导致两种结果:要么不起任何效果,“应该”的不做、“不得”“不应”的则继续做;要么让政策走偏,空泛、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让规定成为部门扩权、敛财的工具。如果“自付救援费”不能具体化,到头来很容易沦为鸡肋之规。
据统计,2016年全国发生驴友户外事故超300起,无论是事故总数还是伤亡人数,都同比大幅增长。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普遍暴露出驴友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自律意识、违规探险成本低冲动大。“自付救援费”针对的正是违规的成本和冲动问题,是减少旅游事故和驴友伤亡,避免公共救援资源浪费的一种制度探索,但还需要更具实操价值。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景区的预警与风险防范系统,加强事前事故防范和安全教育工作,加大违规“野游”处罚力度。■丁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