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听两个朋友吐槽了各自的烦心小事儿:
一位朋友花费4000余元买了两套护肤产品,店员使用该产品为朋友提供了护肤服务。然而用后第二天,朋友面部皮肤就出现了红肿等不适症状。朋友决定退货,店员推辞说是护肤力度操作不当,而非产品原因,并以公司有规定为由,要求退货必须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皮肤过敏诊断证明。是选择“忍”还是继续“死磕”,朋友着实很纠结。
另一位朋友装修了块大理石,但不久就变色了,而店主并未提前告知。店主态度不错,马上用硫酸对变色部分进行处理,却腐蚀了朋友多件家具,损失两千余元。店主只同意赔付670元,并说不同意可以去法院告。究竟是答应店主条件还是对簿公堂,朋友还在犹豫不决。
像两位朋友这样类似的烦恼,许多人在工作生活中都遇到过。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隐忍”还是“死磕”是一个很难选择又必须做出的选项。
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衡量,维权往往要打官司,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不说,由于消费者经常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结果并不一定符合最初预期。有时候即使官司打赢了,在执行环节也可能会遭遇种种推诿,让生效判决迟迟不能履行,“死磕”的代价可能是“得不偿失”。尤其是一些受损程度不大的“小事”,许多人选择了隐忍。有些人选择“死磕”,往往能成为“新闻”。
然而,受损程度的轻,并不意味着法律关系中权益分量的小。事实上,小事维权的纠结,归根结底事关“权力如何更好保障权利”的命题。当老百姓遇到权益受损问题时,投诉反映的渠道是不是畅通?需要了解法律规定时,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是否跟得上?对于行业监管有关部门是否尽责到位?等等。如果相关“权力”部门能够依法保护好群众的权利,敢于并善于为老百姓的“小事”撑腰,群众“死磕”得不偿失的是侵权的一方而不是权益受损的一方,那么,“死磕”现象可能会越来越多,群众“被侵权”的现象可能会越来越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上法院打官司,面对维权的烦心事儿,群众还可以选择多种途径解决。这样做,不仅节约司法成本,而且提高了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苗头,把群众的权益保护到末梢。
“小事”不小,其背后反映的是大民生,折射的是大民心。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依法处理好一件件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小事。让群众通过一件件小事的解决,切切实实地感受到法治的作用和威力,树立起对法治的敬畏、信仰和信心,最终推动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