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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全覆盖的“交强险”之光普照所有交通参与者
2017-03-29 17:25: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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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光明媚,万物生发。“共享单车”像一个个跳跃的音符,流动在我们身边大大小小的路面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与此同时,如何谱写这些音符,让它们奏出一曲交通和谐及社会和谐的精彩乐章,也作为一道现实课题摆在了城市管理者面前。“共享单车”作为文明社会里彰显绿色人文的新生事物,需要科学规范的管理才可确保其健康发展。

  “共享单车”的发展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程,包括产品、客户、市场、规则、保障等诸多环节。从运营商、制造商、金融服务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到参与骑行的每一个个体,在每一辆“共享单车”的每一个使用周期,都参与其中,其功能与影响相互渗透,说它复杂,一点也不为过。

  如今,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社会分工日益细化,“靠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已被证明科学有效。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原先那种“统而管之”的管理思路与模式,早已苍白无力。在上述“共享单车”的发展描述中,我们看到了不乏新车型、新企业、新押金使用模式,新客服售后模式的创新,这些都是专业组织、专业厂商及专业能力的体现。相对而言,由政府主导(政府是负责社会治理的专业人群)的规则制定这一环,从停车管理到车辆质量安全标准,再到交通安全保障等,尚欠缺快速响应及有效的结果。

  面对中国城乡交通的现实情况,就骑行者本身而言,亟待解决的就是交通安全保障这一问题。借鉴目前实行的机动车交强险制度,我们可进一步明晰管理思路。

  目前实行的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强险的推行无疑是有正面意义的,然而从保险覆盖面和社会责任角度来看,它仍是片面的。

  首先,非机动车“驾驶员”规则意识欠缺,素质参差不齐,易造成自身及他人人身伤害,此类保险保障尚为空白。所谓交通,是交互通行、交相通达。事实上,各种道路上的交通参与者远不止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电动助力车、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轮椅车甚至是手推婴儿车等,在城乡各类道路上数量众多。且非机动车的“驾驶员”并未像机动车驾驶员那样,必须接受一定时长的专业培训之后才能上路,因而他们对于交通法规的了解、掌握及“敬畏之心”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们才能看到路上那么多的非机动车“驾驶员”无视交通信号灯及道路交通标线的规定,想走就走哪里就走哪里,想停哪里就停哪里,加剧了路面上各种车辆之间的矛盾,也使得发生交通事故及纠纷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实质上抬高了交通管理成本。

  在这种现实下,仅仅指望现有的机动车交强险就远远不够了。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出了事,有无保险真的大不一样。在此,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全覆盖的“交通强制险”,所有上路的各类交通工具都要配备此险种——比如:可以从“共享单车”的押金中划拨一定比例金额充抵保费,也可以从使用者每次支付的费用中划拨一部分金额充抵;其他非机动车则可以在其销售价格中列支一定比例充抵保费。总之: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要为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预付保险费,此费用无须很高,但出了事故按权责划分后就能有相应赔付,既分担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全民交通参与的责任意识和风险保障意识。

  其次,“共享单车”本身“带伤上阵”造成人身伤害,目前也存在保险缺位。自行车属于消耗品,在不断使用中会出现车闸、车座、链条等各处的磨损,有的问题,骑行者在短时间内是察觉不出来的,只能在骑行一段时间或一定距离后才能发现。但发现之时往往就会伴随一定的不良后果。近日,江苏、北京、福建等地均出现“共享单车”伤人事故,虽然有些已经协商赔偿,甚至有些已被立案,但通过了解,单车公司并未给骑行人上安全保险,目前也尚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单车公司为使用人购买安全保险。这种规则制定上的滞后和疏漏,使得事故赔偿往往大费周章,个人被牵涉了许多精力,而国家的公检法资源也被无端消耗。

  最后,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面对问题是否能快速反应,体现的是执政者的治理能力。集众多益处于一身的保险,应该是行政部门优选的管理工具。盼望有关部门依托专业机构,度身定制全覆盖无死角的“交通强制险”并尽快推行,于国于民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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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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