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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法官判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03-24 17:46:00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犁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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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讨要债务,四名债权人以入住债务人家的方式迫使其还款,严重影响了债务人一家的正常生活。债务人在与债权人就偿还欠款协商无果自行离家后,从五楼跳下身亡。四名债权人被法院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3月23日《华商报》)

  对于这个判决,很多网友感到不可理解,认为死者欠债不还,不讲诚信,不值得同情,同时,死者自己跳楼死亡,与讨债人无关,讨债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但一码归一码,法官认定石毅、李武、石虎、郝伞等四人的罪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而不是其他罪名。

  法官的判决有理有据。《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石毅等四债权人为了讨债,强行入住苏敏家,滞留3~7天不等,对死者苏敏的生活造成了打扰,并造成了苏敏跳楼身亡的恶劣情形,四人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判刑无法给死者一个交代,不能维护法律尊严,也不足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苏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石毅等四名债权人上门讨债,是正当诉求。但是,当欠债人不还钱时,石毅等四名债权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不是在债务人家里住下来“逼债”,这种讨债方式不当是一方面,期间又给债务人的生活造成打扰,更重要的是,此举触犯了宪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承受不住压力,跳楼身亡,死者家属要求讨债人承担责任,是法律正义的需要,不应受到质疑。

  西彦云:私人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民的住宅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授权,谁也不能擅自闯入。石毅等四名债权人“以赖治赖”,在债务人家里住下来,严重侵害了债务人的住宅权,也破坏了社会的基本秩序——如果公民丧失了住宅权自由,谁都可以强行在他人住宅里住下来,公民将毫无安全感,也没有权利可言。

  网友之所以质疑法官的判决,笔者认为,或许有两种可能:一是有的网友只看到死者“欠债不还”,忽视了债权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为,这或许由于网友非常痛恨“老赖”,放大了死者“欠债不还”的问题,忽视了公民住宅受法律保护的重大法律原则;二是有的网友法治观念还不够全面,对法律的认识还比较粗浅,有先入为主的习惯性错误认识——只要有理在先,就可以不计过程和后果。

  这种认识法治误区,也是有害的。一个人在冲动的裹挟下,可能失去理智,驱使人在具体的事件中作出错误的抉择,导致原本有理有据的事走向了违法的反面,既对他人造成伤害,也毁了自己。这是血和泪的教训。当然,根本原因还是法治观念没有入脑入心,法治意识不够牢固,因此,对公民进行法治教育的任务仍然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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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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