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日前,广东深圳龙岗法院通报了广东首例监护人由自然人变更为法人案。当地法院撤销了13岁女孩玲玲(化名)父母的监护资格,将玲玲的监护权指定给了玲玲所在社区。
全国范围内,这样的判决不是没有先例。2016年11月,江苏宿迁宿城区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名教唆儿子抽烟、乞讨,施行其他违法行为的父亲的监护权。今年3月,江苏泰州撤销了一名将刚出生的女儿遗弃在垃圾桶内的母亲的监护权,并指定当地救助管理站为女婴的监护人。
本案中,玲玲的父亲是一个瘾君子,已经不知所踪多年,母亲则患有精神病,没有监护能力。其他近亲属或者拒绝抚养,或者没有抚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撤销玲玲父母的监护资格,将其监护权指定给社区,符合《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虽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在父母不具监护能力,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发生了虐童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形下,将其监护权变更为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就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因为虐待、疏于照顾、体罚未成年人而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很常见。但在我国,直到2015年1月1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剥夺监护权的操作细则后,才于2015年出现了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此之前,剥夺监护权被写入法律条文20多年,全国却无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相关法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僵尸法条”。
试想,在一些未成年人受伤害、受虐待时,未成年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医疗机构等法人团体组织及时主动提出申请,撤销不负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资格,将监护资格交给其他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将大为改善。
当然,如果没有良好的儿童福利制度作为保障,变更监护权也只是隔靴搔痒,完善政府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为儿童保护提供基本的福利兜底是更为关键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