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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可以“虚拟”,监管绝不能虚化

近日,苏州互联网法庭审理全国首例虚拟主播表演者“中之人”违约案。该案中,虚拟主播表演者“中之人”以他人名义与MCN机构签订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停播,导致虚拟形象价值贬损。苏州互联网法庭从“中之人”与虚拟形象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出发,对虚拟主播粉丝黏性、虚拟形象曝光频率、IP活性、MCN机构复用合理期间等多层面分析,明确虚拟形象贬损价值综合考虑因素,判决“中之人”赔偿MCN机构违约金6200元。不仅如此,苏州互联网法庭还结合该案及相关案件,发布了全国首个《直播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梳理出了20个最具典型性的法律风险点,促进直播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虚拟主播频频亮相电商直播、新闻播报、展览讲解等场景,所涉领域也从音视频作品、演唱会、综艺等发展到直播和短视频等等。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问题也随之而来。A-SOUL虚拟主播因工作强度、待遇问题进入休眠,“中之人”个人信息频遭“开盒”,“中之人”言行问题致虚拟主播“塌房”……舆论热议的背后是虚拟主播行业发展进入“下半场”面临的合规困局。如何应对虚拟主播行业的法律风险问题,让虚拟主播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是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面临的共同课题。

截至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专门针对虚拟主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具体条文,这些都已经涉及虚拟主播相关规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作出的系统部署,更是明确提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可见,主播可以“虚拟”,监管绝不能虚化。

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虚拟主播行业监管很难毕其功于一役,推动虚拟主播朝着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的方向持续发展,还需要平台履责、政府管理、从业者自律、司法保障等多方合力。具体而言:一是要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平台应对虚拟主播注册进行身份核验、形象前置备案,建立AI生成内容显著标识制度,MCN机构需重视“中之人”权益保障,强化“中之人”行为约束;二是要依法依规做实对虚拟直播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虚拟直播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三是要发挥互联网司法规则之治理作用,在发挥裁判教育指引功能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发布典型案例、制发合规指引等方式,充分发挥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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