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网友因吐槽餐厅遭巨额索赔案件,引发关注。朱某发微博批评一高端日料餐厅存有装修材料低端、餐具廉价、食材不新鲜等问题,餐厅认为朱某恶意评价,致其经营受损,索赔9万余元。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没有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存在侮辱、诽谤行为,驳回餐厅诉求。
消费者基于事实发表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是行使监督权的正常途径,只要不存在恶意诋毁、诽谤等情形,就不应构成侵权。然而,一些商家只愿接受好评,对正常批评百般排斥。此案判决表明,商家对公众评价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虚心接受消费者的建议和批评,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