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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引领,在“可及”与“可望”中谋篇布局

高质量规划引领高质量发展。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发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导向作用,切实推动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有效落地”。发展规划作为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引导公共资源配置方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手段。《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施行以来,为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进度,指导促进全省规划管理工作在全国走在前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党中央对深化规划体制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安排,我省规划工作也面临新任务新要求。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适当其时,具有多重重要意义——

这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最新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作为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宏观调控理念与思路的重要创新,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2019年,省委、省政府相应出台了《关于统一省级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两部文件均明确了统一规划体系的全新内涵,对发展规划的编制管理、实施等各方面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修订完善条例,既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委有关规划立法最新要求的有力举措,也是进一步推进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强化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现实需要。

这是更好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必然要求。以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的重要体现。截至今年,我国已经编制实施了14个五年规划或计划,对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起到了卓有成效的引导作用。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我国发展面临的环境仍是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江苏是经济大省,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切实担起勇挑大梁的责任担当,为稳定全国经济作出更大贡献,必然要进一步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以规划前瞻性、政策稳定性和目标可预期性,更好凝聚力量、推动发展。修订完善条例,既是更好保障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之举,也是更好履行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职责、彰显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优越性的应有之义。

这是贯彻落实“走在前、做示范”重大要求,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体现。去年7月和12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亲临江苏考察,赋予江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的重大使命。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踏上新征程,奋楫再出发,无论是落实“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还是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亦或扛起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硬核担当,都需要进一步发挥立法支撑作用,保障发展规划高水平编制、高效能实施。14年前,江苏曾率先出台全国首部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为全省规划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有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步入“关键一年”,江苏仍须以关键担当、关键作为,发挥立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建设法治政府、强化依法行政,在规范全省规划编制管理、拧成规划合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走在前、做示范。

编制发展规划,涉及宏观、中观、微观,需要确立短期、中期、长期目标,要切实把握好可及与可望的关系,做到相互配合,统筹兼顾。相信条例的修订,将更好立足顶层设计,助力江苏以高水平规划绘就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的美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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