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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直播”?理当勇敢说“不”

“今天去剪了个头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上镜了”“外面吃饭被人直播,感觉自己的隐私有被侵犯到”“去上普拉提课发现整节课被全程平台直播,真是大为震撼”……近期,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有不少网友反映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了,引起不少人的共鸣。

不可否认,随着直播、短视频的风靡,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投向直播。由于直播门槛较低,又具有一定的营销推广效果,通过直播吸客引流的商家和主播并不在少数。但不分场合想播就播,擅自将不知情的消费者曝光在众目睽睽之下,绝非合理合法的行为。

其实,我国民法典中一直有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直播者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含有消费者外部形象的直播或短视频进行商业宣传,已经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

与此同时,在人脸识别等技术已经广泛使用的当下,个人的身体特征也包含了许多个人基本信息。在直播中,若擅自暴露消费者的身体特征,可能会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甚至对其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哪怕抛开这些不谈,从人之常情角度看,消费者无论是吃饭还是健身,剪头发还是逛景区,甚至在马路上走路等,都有一定几率接受镜头的“注视”,甚至被陌生人围观,而消费者自身却无法掌控被直播时的仪容仪表、行为举止、谈话内容,就这样直接成为直播者的引流工具或免费广告,谁愿意做这样的冤大头?

直播,追求流量无可厚非,但切不可逾越了底线。对于商家来说,直播需要建立在遵守法律和尊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能一味追求流量而忽略了营销的边界。如果想通过直播实体消费场景进行商业宣传,那也要在拍摄前充分告知“被直播者”拍摄的内容、目的、使用范围,并征求其同意。只有守好法律和道德的边界,才能实现营销的良性循环。

当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时,不必因为势单力薄或事小隐蔽而怯于表达真实想法。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自力救济的权利,在最初,受到侵权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若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直播,可以要求直播者停止侵权行为并不再进行传播。若对方仍一意孤行,还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主张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平台在审核方面更要担负起首要责任。对涉及线下消费场景,特别是含有明显消费者外部形象的直播或短视频,应加大审核力度。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内容应采取及时限流、暂停直播或下架相关视频等措施。同时,针对当下直播内容的不断丰富,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内部审核机制。

这是“人人皆主播”的时代,但并不意味着“万物皆可播”,更不代表着每个人都可“被直播”。拒绝“被直播”是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面对越界的直播,我们理当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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