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持续增长,成为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对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规制用工形式。新就业形态具有用工关系多元化、组织管理去单位化、工作方式灵活化、工作时间弹性化等特征,与传统用工有较大差异。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用工主体不清,是新就业形态领域争议多发、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签订事项完整、内容合理的协议,是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预防争议的重要路径。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劳动法律制度保障范围,通过相关概念的界定,覆盖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主要新就业形态群体。征求意见稿构建起分层分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将新就业形态细化为三类具体形态,遵循“劳动管理程度决定劳动保护程度”的原则,有劳动管理就有劳动保护,有支配性劳动管理构成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保护,实现管理强度与保障水平的匹配。
保障基本劳动权益。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涵盖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集体协商等。实践中,报酬支付不规范、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等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常常反映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一份清晰的劳动权益保障清单,并确立了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划定了企业用工的底线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确立了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回应了“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在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中对于人的关注,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平台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构建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有增多趋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问题凸显。遇到问题能解决,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普遍期待。征求意见稿构建了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在企业内部,要求建立常态化沟通和申诉机制,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长、考核评价、封禁账号等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核实处置,在48小时内人工答复。在企业外部,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模式,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劳动者有权向工作所在地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可将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工会监督和法律援助制度,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争议的考量因素,进一步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渠道。
加强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织密织牢规章制度之网是关键。站在新的起点上,更坚实的规章制度保障,将助力新就业群体安心奔跑、放心逐梦,也将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筑牢民生根基、凝聚奋进合力。
(向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