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上海一女子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被一辆正常在车道内行驶的小轿车撞倒,交警查看现场后,判定骑行女子负全责。女子家属到现场后不服这一判定并质疑“以前驾驶员多少都要带点责任的”。警察现场普法“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必须下车推行,有违法行为的一方,就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回怼”获得了网友的支持点赞。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相比,重量更大、速度更快、防护更好,一旦双方发生事故,非机动车和行人受到的伤害往往更大更致命。也正因此,机动车驾驶人通常要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这也是很多国家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认可并执行的原则。
在这样的语境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在先,机动车也往往要承担一定责任,这也是不时受到诟病的执法“和稀泥”的情况——机动车驾驶员似乎“有理也要让三分”,而违规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没理也能占三分”。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约束的对象显然包括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非机动车和行人理应与机动车一样平等遵守。优先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等弱势道路使用者的生命权,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和行人就有凌驾于规则之上的“特权”,也不应是“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在规则的框架之下,厘清各自的路权,依法公平公正判罚才是执法的正确姿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从上述案件的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女子横穿的道路并非路口,地面也没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小轿车在正确的车道内正常行驶,且已经减速做到了应尽的观察义务,但依然“防不胜防”地撞上了骑车女子。警察的判罚依据充分,公平公正,没有为了“息事宁人”而偏袒有过错的一方,因此才受到网友“怒赞”。
实际上,近年来类似的坚持不“和稀泥”的执法并不鲜见——河北石家庄、广西柳州等地都曾作出“谁违规谁担责”的判罚,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以执法促进普法的良好效果,也值得更多地方思考和借鉴。
一方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面向全体交通参与者特别是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懂得敬畏生命;另一方面,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教育引导与处罚并重,要对“谁弱谁有理”持续纠偏,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用公正执法守护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利,让守法者不必“提心吊胆”,让违法者告别“有恃无恐”,让公共出行更安全、高效、顺畅,这才是一种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