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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
2019-07-22 16:00:00  来源:淮安新闻网  作者:段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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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曝光让孙小果案被社会广泛关注,网络舆论的持续追问,让司法透明度越来越高,无形中也推动了司法审判进程的一再提速。互联网时代的中国,司法案件尤其是敏感司法案件无法回避网络舆论已然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

  互联网无疑是把双刃剑,其“便利”与“锋利”始终同在,但必须承认网络舆论并不是司法审判的“假想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的网络舆论,作为监督制约公权力的一种形式,在价值追求上与司法是基本一致的。作为当下最大的舆论场,要让“最大变量”成为“最大增量”,以“正流量”助力司法公正,形成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而获得双赢。

  诚然,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但对此的认识应当客观而理性。不可否认,网络舆论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虽然不具有法律与行政强制力,但却可以依靠来自于公众舆论所形成的压力,成为强有力的监督方式。这对于增强司法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促进法治建设等,无疑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价值意义。从积极意义来看,网络舆论以捍卫公平正义的非公权力量呈现时,通过舆论监督与施压,可以有效维护个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压缩司法机关权力寻租空间,遏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从而促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优化统一。

  当下的中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值得期待。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聚焦司法个案,网络舆论“正流量”的推动甚至可能倒逼法治建设进程加速,但也必须承认网络舆论发展的不成熟,现状并不乐观。托克维尔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指出,舆论力量为所有力量当中最难于控制和驾驭的力量。网络舆论一旦逾越舆论监督的理性轨道而滑向网络暴力,以舆论监督之名行舆论审判之实,强大的网络舆论极易对司法审判的独立性造成破坏,甚至会阻碍司法公正、消解司法权威。

  网络媒体尤其自媒体监管法规不尽完善,网民整体的媒介素养和法律素养有待提升,以及司法公信力的自身不足等因素,带来网络舆论的多变性、制造性、操纵性。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的过度聚焦于个案的司法审判公正并无裨益,而且纵使不谈对案件的加害方是否公正,但对于案件受害方或许会造成二次伤害。网络舆论场并非天然有之,它确确实实是由互联网终端每一个个体共同创造。所以,我们应当想到任何个体都有可能成为被聚焦的对象,在发声、评论、褒贬的时候怎能不慎之又慎。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法治社会应通过法律来定分止争,司法独立于网络舆论,但并不意味着剥离于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代表了一部分民意,公正的判决未必与民意一致,在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却必须尊重并县网络舆论的合理部分。同时,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也要重视其消极影响,必须用法律明确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的界限,加强网络媒体自律,提升网民法律意识,以“正流量”构建和谐有序的舆论监督环境。

  在推进司法建设完善的进程中,汇聚网络舆论“正流量”,这不是某些或者某个网络媒体或网民的责任,而应当成为身处互联网时代的每一个分子的共识。建立完善沟通、参与机制,司法尊重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合理监督。良性互动共同努力之下,“正流量”才能越汇越强,助力网络舆论与司法走向双赢。(段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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