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通过的条例同时废止。
在以往,我们对见义勇为通常是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少数见义勇为者在行义时受伤,为后续的治疗费用而背负沉重经济负担的现象并不鲜见,可谓 “英雄流血又流泪”。因此,也导致部分人路见不平却顾虑重重,不敢或不愿伸手“管闲事”。该出手时没有人愿意出手,并不完全归结于人性的冷漠,关键是还没有通过在制度层面发力,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浓厚氛围形成的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资金来源由政府财政预算费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构成。”江苏此次立法是“废旧立新”,立足于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健全见义勇为工作机制,明确见义勇为人员的确立和奖励程序以及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正是从人性角度出发,以兜底的形式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
呵护见义勇为者,就是呵护向善的“火种”。只有让见义勇为者“好人有好报”,才能让后来者敢于“前赴后继”。鲜花和光环褪去,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长流水不断线”,让每一位见义勇为者都感受到关爱,且无后顾之忧,才是社会对于见义勇为价值的最大肯定,他们才能真正成为社会之楷模,从而引领社会风气风清气正。这是唤醒人们心中的正义和担当,让每个人都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信心与勇气。
“路见不平一声吼”的正气,更需要社会风气的营造和制度的涵养。为见义勇为提供全程保障,解开了所有正义者的心理顾虑,让“草根英雄”后顾无忧,这正是江苏立出新《条例》的目的所在。“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适当调整,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等,从原来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有没有”的问题,提升到现在“好不好”的问题,理清职责,解决“谁来保障,怎么保障“的问题,制度护佑,让“见义勇为”者后顾无忧。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必然会在立法上所有突破。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时,新“条例”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见义勇为本身就是为了弘扬公平正义,只要见义勇为者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永远不会缺失,这也是江苏高质量发展无法绕开的话题,是“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关键所在。英雄壮举需要社会氛围支撑,也需要用良好的机制保障,如此,才能真正让见义勇为行为蔚然成风。(菉葭苍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