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声音,我们愿意听见;
你的关切,我们一同看见。
新江苏评论员 留白
去年备受关注的“长春高空抛砖致死案”最近有了新进展。据媒体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遵照最高法下发的死刑复核裁定,周某10月21日被执行死刑。
此案之所以引发热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是一起本可以避免的悲剧。在被害人被砖头砸中前,周某就曾在6天时间里多次从同一地点的高空向外投掷桶装水、未开封可乐等物品,并砸到了其他人。期间周围群众曾多次向管理方反映,甚至数次报警,但都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假设一下,如果先前周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能够被及时干预和处置,管理方能够对相关区域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那么后面的悲剧就有极大可能可以避免。可惜现实没有如果,悲剧已经发生,血的教训也足够惨痛,唯一能做的就是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关于高空抛物,事后严惩终究不如事前严管。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违反该项义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条文,在日常的服务和管理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减少和避免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比如,针对高层住宅,可安装高空监测摄像头,震慑高空抛物这一违法行为。
同样地,对于高空抛物,即使当下未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关单位也应做到接警闻风而动,全力以赴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只有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认真办好每一个小案,才能让高空抛物背后的“黑手”无处遁形,预防恶性案件的发生。
其实,近年来,除了民法典,刑法修正案也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出了规定。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的一个独立罪名。另外,最高法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也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高可判处死刑。这些,不仅为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更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接下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应是加强普法,让更多人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及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打消潜在效仿者的侥幸心理。
行走在城市中,“头顶上的安全”本不应成为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对于高空抛物,只有多方合力,多管齐下,才能筑牢城市上空的“安全网”,共同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管怎样,天降悲剧都不能再继续上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