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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两小时赔偿95万元”的教训
2021-03-01 09:1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孟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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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一家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中介加急招聘了一位操作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其缴纳“五险一金”,谁知这位操作工入职上岗仅两小时突然晕倒在地身亡。因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符合工伤标准,死者家属提出一次性补偿140万元的要求,但企业以“试工”为由拒绝承认工伤。近日,经过有关方面调解,死者家属获赔95.47万元。

用工两小时,赔偿95万元,有人为企业叫屈。其实,这是企业为不规范用工而付出的“学费”,也为其他企业敲响警钟。

首先,新职工入职前,企业应安排其体检,依照体检情况决定是否录用或安排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如果“萝卜快了不洗泥”,省略这个步骤,就可能埋下用工隐患。

其次,许多企业发明“试工”一词,即对新入职的员工试用一段时间,试用满意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虽说“试工”是用人单位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这一概念。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职工“试工”期间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其责任仍将由企业承担。

最重要的是,现实中,一些企业变着花样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保,有的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有的让员工作出不要企业缴纳社保的书面声明。在单位看来,不缴社保可以省下一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在员工看来,不但能够省下由自己承担的一部分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还能获得单位的一些补助。殊不知,这是一个“双输”的约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我国法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所进行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或工伤事故,单位要承担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全部损失,其赔偿责任往往十分巨大。(孟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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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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