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家医院居然生产、销售假药,被判处罚金20万元。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6日召开的食品药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这起案件中,三名医院工作人员也均获刑,并处罚金。
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赵某某在担任淮安盱眙县某医院副院长负责皮肤病诊疗等工作期间,明知该院未取得五种中药洗剂相应制剂批准文号情况下,仍然安排人员采购中草药、购买塑料包装瓶、打印标签,并交由盱眙县中医院煎药室张某某、何某某等人按配方批量煎制洗剂,灌装后放在盱眙县某医院收费处、药房等处,以开处方的形式销售给患者。因为有关部门的介入,这起案件付出水面,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名义进行了查处。
应该说,这起案件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原因就是,对于这种“医院自制药品”往往是见惯不怪了,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执法层面会忽视这个环节,认为医院制作的药品是没有问题的。现实生活中,“医院自制药品”的情况十分普遍。有一部分是拿到了有关审批手续的,而更多的情况是压根就没有拿到任何审批手续,医院自作主张就开始“自制药品”。
笔者所在的县城,好多公立医院都有“自制药品”的习惯,比如治疗皮肤病的药水,比如小包装“中药制剂”,这些“自制药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患者更多选择路径。然而,也存在不小问题。笔者就曾经进行了关注,在医院销售的“自制药品”里,你是看不到审批文号的,包装瓶子或者是包装袋子,上面只印刷了“本院自制”几个字,只是标注了药品的名称,甚至连基本的“药品说明”都没有,只是医生在开具“自制药品”的时候,告诉患者如何使用。
公平而言,“医院自制药品”未必就一定存在问题,比如很多都属于常用药、普通药的范畴,也没有多大技术含量。但是销售药材与销售“自制药品”的性质是不同的,销售药材是合法的,而生产销售“自制药品”就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成品药品”的生产、制作、销售,都需要依据要求进行审批。也就是说,即便“医院自制药品”不是伪劣药品,而是质量优秀的药品,那也是违法的,因为你没有经过正规环节审批,从法理上来说,触犯了庄严的法律。
再说了,“医院自制药品”其实也还是一种用药的安全隐患,这种“自制药品”没有进入规定的“临床用药试验体系”,就被医院直接拿出来销售了,留下了安全隐患的漏洞。
鉴于“医院自制药品”十分火热,是到了好好治理的时候了。“医院自制药品”不能谁想制作就制作,更不能沦为三无产品,也要纳入监管系统。(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