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3月18日《法制日报》)
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是人们通常说的“老赖”。最高法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联手整治“老赖”,共同对“老赖”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确实能阻止“老赖”通过不动产交易而转移财产,将有利于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法律裁决,维护司法权威,有效保护债权人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然而,法院、国土资源等部门还须加强监管,防止无德失信的“老赖”通过其他手段变相转移不动产,让这项惩戒措施无法落实,成为一纸空文。
近年来,法院等有关部门对“老赖”的消费限制及惩戒的力度日益加大,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老赖”,可以予以司法拘留处罚;对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恶意转移财产等情节和性质严重的“老赖”,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系列消费限制和惩戒的举措,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一部分“老赖”因在消费方面屡屡受限制,或担心有牢狱之灾,便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裁决。然而,还有相当一部分“老赖”,死猪不怕开水烫,这样的消费限制和惩戒对其根本不起作用,而“老赖”名下的不动产作为可供执行的主要资产,又被其通过交易等方式在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前就转移走,这常常让执行人员束手无策。因此,采取限制“老赖”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可以说堵住了这一漏洞。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奸猾的“老赖”不可能坐以待毙,他们或许会在暗中用其他方式,变相转移自己的不动产,以规避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比如在执行前通过虚假的债务抵押、协议转让等手段,尽管没有进行不动产交易,但在法律意义上其不动产的产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执行机关也就没有办法强制执行。对此,司法机关一方面要甄别债务抵押、协议转让不动产的合法性,让虚假的抵押、转让现出原形,并做出无效的法律裁决,让这样的变相转移落空,从而警示和教育其他“老赖”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在这方面动“歪脑筋”;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介入债务纠纷、赔偿等有关经济利益的案件时,应该在第一时间冻结涉及被告的不动产等相关资产,让“老赖”没有转移不动产等资产的时间和机会,从而保障法院在裁决生效后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资产。
此外,尽快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法院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还须联手加强监管,对“老赖”名下的不动产及时互通信息并冻结交易,使限制“老赖”交易不动产的这项惩戒举措没有一个“死角”,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正义。总之,通过多管齐下,要让“老赖”如同过街老鼠,没有任何生存的土壤和空间。(丁家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