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做公益免刑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11月1日凌晨,张某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12月11日《人民日报》)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酒后驾车也已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每年由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其中,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基于酒驾所带来的巨大安全危害,醉驾入刑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争议,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写入刑法,最终由社会呼声成为法律事实。
酒驾导致交通事故高发,将其入刑有助于提升法律的震慑力,无论从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有入刑的必要。2016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醉驾入刑”5年多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18%和18.3%,从一些省市的情况看,酒驾醉驾查处数量已经出现逐年下降或相对平稳趋势。
乱象用重典,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治原则。不过,如果一律讲求高举高打则会导致刑罚的滥用,并降低法律本身的效用。2016年,上海交警总队日前公布的一组数字出人意料。五年来,交警查处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并没有明显减少。之所以如此,既跟酒驾的成因相对复杂,比如国内酒文化根深蒂固,需要开展持之以懈的移风易俗,也跟刑罚的过于严苛,加大了司法成本的投入有很大的关系。刑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教育,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实现效果的最优化。对轻微犯罪分子采取相对宽松的方式,往往能更好的激发内心的耻感,从而达到惩戒与教育的初衷。
造成酒驾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性原因也有客观性因素,在社会危害性上也有巨大的差异性,若存在主观性故意又造成了重大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理应加大刑罚以起到惩戒作用。相反,若是存在客观性无意而造成的后果轻微,则可以用社区矫正或者做公益的方式给予替代,让其最终免于刑罚。行刑社会化是刑罚的一种国际化潮流,也是体现非监禁的行刑方式的趋势,对犯罪性质轻微、危害相对较轻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或者罚做公益的方式,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管理与教育的效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从具体量刑的角度来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醉驾犯罪行为用采取社区服务的方式替代,是对刑罚宽严相济的原则具体实践,其做法值得充分肯定。
公众之所以对此处理方式给予质疑,一是刑罚社会化矫正还属于新鲜事物,尚未能获得广泛性的群体认同,有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二是基于对宽严相济弹性空间过大下,司法公正度的担忧,甚至有“买刑”的怀疑。然而,实行宽严相济的原则,不但是司法政策的调整,更是从重打击向重治理的转变,并最终实现更有水平、更有质量、更加人性化的法治之路。(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