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苏州小伙”发布的帖子在网上流传,其称自己家境贫寒,母亲左右胸均被查出乳腺癌,并晒出病历单,希望通过“轻松筹”众筹30万元给母亲治病。帖子上线两天后,筹得近2万元善款,但为他母亲治疗的医院医生怒斥他陈述的病情与事实不符,其母实际只有单侧乳腺癌,而且除去医保报销费用,他们需要自费的医药费仅有6800元。(12月3日检察日报)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飞速发展,慈善组织大量涌现,互联网慈善方兴未艾。但也有人利用互联网传播面广、传播迅速、考证难等,进行虚假募捐。像这个“苏州小伙”这样进行虚假“网络大病众筹”的情况,近年屡屡发生,有的夸大病情,有的在募到足额的款项后还继续募款,出现这样的情况,关键是对“网络大病众筹”没有明确的规范。
去年9月开始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也就是说,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无论什么单位和个人,包括患者家属在内,私自组织募款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个人因自身或者其家庭成员出现困难,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慈善法没有禁止。换句话说,如果只是为了解决自己或自己家庭成员的困难而筹款,慈善法不禁止,朋友圈里的个人求助众筹就属于这一范畴。
公众的善心需要鼓励,如果有人利用制度漏洞进行欺诈,对我国公益文化和慈善文化的形成将是很大打击。当大病、重病不期而至的时候,许多人都面临着精神与经济的双重压力。此时,互联网大病众筹平台就成为很多贫困患者及其家人的“救命稻草”。“苏州小伙”通过“轻松筹”用虚假信息募捐,虽然“轻松筹”带有一点公益慈善性质,但该平台没有对“苏州小伙”信息真实性进行严格核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轻松筹”平台虽然对“苏州小伙”发起众筹进行了身份和信息审核和病情病历审核,但审核过程中,在发现其描述的病情与病历不符时,却仍然让其募款,这是极不负责任的,也是极不严肃的。
既然是这位“苏州不伙”本次募捐是带有虚假信息的募捐,就应该由平台或者“苏州小伙”自己退回募集到的善款,向社会赔礼道歉。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这个筹款项目结束之前,捐助者可以要求撤销捐赠。另外,“轻松筹”作为第三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众筹平台,由于审核不严和没有及时阻止该募捐,应承担相关连带或次要责任。有关部门也应该对“轻松筹”平台进行必要的处罚,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