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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产妇自杀“罗生门”,别急着指责家属
2017-09-06 08:4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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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绥德一产妇入院待产期间,因无法忍受产前疼痛,从医院5楼跳下身亡。此前,院方诊断认为该产妇顺产难产风险较大,多次建议实施剖宫产,产妇本人也多次要求剖宫产,但均被其家属拒绝。不过,产妇丈夫对此说法进行了否认,称家属在生产过程中多次要求剖宫产,但都遭到了医院方面的拒绝。(据《华商报》) 

  http://news.sina.com.cn/s/wh/2017-09-05/doc-ifykqmrv9636199.shtml 

  如果医院方面的说法属实,那么,除了谴责产妇家属“冷血”之外,在这一事件中最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谁才是决定一个人是否接受手术的那个人。 

  就这一事件而言,如果患者本人表达出了强烈的进行剖宫产的意愿,医院方面的产前检查也更倾向于进行剖宫产,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患者本人剖宫产的意愿应该被优先考虑,还是家属顺产的意愿应该被优先考虑?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规定,手术前“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而只有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因病无法签字时,才“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由其近亲属”签字。20107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只有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才需要取得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现行国家法律的规定,患者本人的意愿都被放在了第一位,在非特殊情况下,家属意见实际上可有可无。不过,在现实中,这只是理想状态,因为,如果家属意见不被考虑在内,如果手术前不征求家属意见并获得其签字同意,不仅手术很可能无法进行,也势必会给后续的一些纠纷埋下隐患。从这一点上来说,医院方面在家属签字同意上的坚持,也有值得同情和理解之处。 

  不过,这一事件还有其另一面,即患者丈夫声明中说的自己要求剖宫产却遭到了拒绝。 

  仔细察看整个事件,确实存在不少疑点。比如,产妇是在83120时左右坠楼身亡的,而医院方面拿出的有产妇和家属要求顺产的知情同意书却是830日下午15时签的,签字时离进入产房待产尚有20个小时,离坠楼身亡则有30多个小时。这么长的时间,情况完全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产妇及其家属的意见也完全有可能发生翻转性的改变。 

  所以,事情真的如医院方面所说,产妇家属在那待产十一个小时里也一直坚持顺产、拒绝剖宫产吗?还是产妇和及家属都改变了前一天的主意,提出了剖宫产的请求,而医院方面却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产妇无法忍受而精神崩溃,选择自杀?抑或是医院方面对生产的判断无误,但却对产妇承受能力判断失误,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不顾老婆死活的混蛋丈夫是有的,比如201711月发生的北京的“肖志军事件”,就是混蛋丈夫的一个实例。但是,就这一事件而言,在诸多疑点尚未消除之前,就在家属的责任问题上断言甚至谩骂,恐怕还为时过早,至少目前它还是个“罗生门”。当然,借此机会讨论一下手术签字权的问题,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张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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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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