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调查“亲信干政案”的朴英洙独立检察组本月7日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以行贿罪判处三星电子副会长李在镕有期徒刑12年。但韩媒指出,就在本月4日在法庭进行的李在镕行贿案第52次庭审中,独检组曾向法院提出要求,修改起诉书中两处关键调查结果。(8月9日中新网)
李在镕案终审前检方修改了诉状,媒体报道修改了“两处关键调查结果”。其实笔者个人看来,这两处修改谈不上关键,对李在镕案的判决应该影响不大。
据韩国《亚洲经济》报道称,在起诉书中,李在镕与前总统朴槿惠第3次单独会谈的时间是去年2月15日上午,独检组要求将时间修改为下午——这次时间上的修改,很可能就是检方的一次笔误,会对李在榕案有啥影响呢?另外,起诉书称,在单独会谈中,朴槿惠亲自将冬季体育英才中心项目计划书转交给了李在镕,独检组要求将“亲自”二字删除——删除“亲自”二字有啥意义,关键问题在于朴槿惠是否将冬季体育英才中心项目计划书转交给了李在镕,只要转交了,不是“亲自”又是什么?此其一。
其二,在以往的案例中,检方向法院提起公诉后,随着庭审的进行,修改起诉书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检方在李在镕案终审前修改诉状,这有什么奇怪的呢?而且从修改的内容看,几乎属于“文字”方面的修改,并不涉及案件的关键问题。
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检方修改诉状是在李在镕案终审前,而在李在镕案终审后,检方不是已经向法院建议,判决李在榕12年有期徒刑了吗?不管检方如何修改,这个12年的建议已经世人皆知,现在还谈“修改起诉书中两处关键调查结果”有啥意义?而且这个修改原本就就“无关紧要”,哪里是“关键调查结果”呢?
至于有的分析认为,独检组对如此重要的部分进行修改,可能会降低独检组公诉书的法律效力,或者影响法院对李在镕的量刑——这种分析想多了:“如此重要”从何谈起?公诉书的法律效力会因这两处“无关紧要”的修改而降低?法院对李在镕的量刑是根据事实和证据,还是根据检方的两次修改?
检方已经建议法院判处李在榕12年徒刑,根据朴槿惠系列案已经宣判的情况看,基本可以确定两个问题:第一,李在榕从嫌犯成为罪人几乎铁板钉钉;第二,李在榕的刑期估计在12年以下,法院在之前的判决中,没有出现超过检方建议刑期的情况。而这两个问题,都与检方修改诉状没有一毛钱关系。 (毛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