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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猥亵姑娘的法学硕士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2017-04-27 08:3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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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天,南京姑娘小周站在路边等红绿灯,突然遇一陌生男子对自己的胸部伸出“咸猪手”。小周立即抓住该男子并大声呼救,路人见状纷纷上前帮忙并立即报警。民警及时赶到将猥亵嫌疑男子抓获。没想到,该男子居然是一位名校毕业的法学硕士。面对民警,他背诵起法条,声称自己的行为情节太轻微,还不够处罚。(426日 《扬子晚报》) 

  法学硕士孙某当街猥亵姑娘,被抓后竟然当着警察面背诵法条,企图逃避处罚,警方最后对他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笔者以为,这个案例本身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嫌疑人孙某系某知名大学的法学硕士,目前又在南京某集团担任法务相关工作。按理说,大学学的专业是法律,毕业后从事的也是法律工作,满肚子都是法律法规,应该比常人更敬畏法律,更模范地遵守法律,可是孙某在街上散步时见陌生女子小周长得漂亮,身边又没有同伴,于是以问路为名靠近小周并用手摸了女孩的胸部,结果被抓现行。老百姓耳熟能详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虽然有违法制精神,但是从老百姓的感受来说,像孙某这样知法犯法,比那些不懂法犯法的社会危害更大,也更不能让人原谅。因为不懂法的人违纪违法被抓后,一般都会悔恨不已,真诚道歉,而孙某被抓后,没有对自己当街猥亵人家姑娘的违法行为表达一丝一毫的悔意,也没有向人家姑娘表示道歉,而是当着警察的面背诵起了法条,炫耀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还大言不惭地声称自己的行为情节太轻微,尚不够处罚。这种目无法纪的恶人不受到严惩,简直天理难容! 

  猥亵妇女的行为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猥亵妇女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处罚的结果差别较大。我国现行法律对轻微犯罪的处罚较为宽缓,而对严重犯罪的处罚较为严厉,像孙某这种当街猥亵姑娘的违法行为情节算不算太轻微,其社会危害大不大,不可能由嫌疑人自己判定,民警指出孙某知法犯法,心存侥幸,图一时之快,还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南京警方最后决定对孙某实施7日行政拘留的处罚,还是比较恰当的。 

  严惩猥亵姑娘的法学硕士无论对当事人孙某还是社会公众,都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维扬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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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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