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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无过错仍赔钱”有点冤
2017-04-26 08:2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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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一70岁老人赵大伯在路上一转身,碰上一辆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后来将车主李阿姨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4月25日澎湃新闻)

  法院认为车主李阿姨与受伤的赵大伯都没有过错,实际上还是让人有点质疑的。试想,赵大伯在路上一转身,就摔成骨折,造成十级伤残的后果,那说明不是法官这样轻描淡写说双方都没有过错就能让人信服的。赵大伯在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说明心思用在了聊天上,转身时没有注意观察,而且转得比较急,才碰到了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上,才会失去平衡摔倒。如果赵大伯与人聊天时,能站路边上一点,转身时注意观察,看清情况后转得慢一点,此事就不可能发生了。赵大伯的行为虽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完全是由他自己造成的,应该负全部责任。

  而对于车主李阿姨来说,她推着自行车又不是骑着自行车,速度肯定是很慢的。但赵大伯突然转身碰在李阿姨自行车的后轮上,说明已过了李阿姨的视线,李阿姨是不可能看到的,也是不可能预料到的。赵大伯碰擦了李阿姨的自行车,而且倒地骨折,这肯定让李阿姨吓得不轻。恐怕这个场景要在她脑子里留一辈子,对她的身心会造成较大的伤害。从这一点上来讲,李阿姨不但没有过错,而且是受害者。作为过失的一方,赵大伯应该赔偿李阿姨的精神损失。

  因此,法院认为,李阿姨和赵大伯都没有过错有点说不通。法院这样“做和事佬”的做法,其实有失法院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法院这样判决虽然使事情比较好处理。表面上说两人都没有过错,实际上等于说两人都有错,而且是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因为,各承担一半的错与都没有过错,其结果是一样的。《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再说,双方到底有没有过错责任,应该先由交通部门作出判定。而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显示,“当时赵大伯在人行道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经过该处,赵大伯转身时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交警部门在这份证明中,虽然没有明说谁对谁错,但从这起事故发生的情况来看,显然赵大伯是过错方。赵大伯和李阿姨应该让交警部门作出裁定后,如果认为交警部门裁定不公,再向法院起诉。

  法院的这一判决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以后如果遇到交通事故,都像这个法院那样,以双方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为由,判定双方都没有过错,那真正没有过错的一方就吃了大亏了。因为,绝大多数事故都不是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而是意外造成的,那如果都像这个法院这样判,那还有什么公道可言。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公平责任的认定上,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那后患无穷。(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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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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