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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需要地方法规更给力
2017-03-29 17:1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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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重庆市首部针对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进入分组审议。二审稿还对游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刻画、涂污、张贴、攀爬、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月29日重庆晚报)。

  众所周知,在很多旅游景区,因为某些游客存在的不文明行为,使得很多具有重要历史保护价值的文物遭到了涂污和损害。而且,无论是国家《文物保护法》还是《旅游法》,都未能有效制止某些游客的不文明和违法行为。其重要原因是,缺乏严厉惩罚的法规依据。

  那么,重庆即将颁布的《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草案)》就能对文物起到依法保护的积极作用。而且,这部地方性法规对具体处罚行为进行了鉴定,这对于监管者依法监管具有可操作性。说实话,文物保护法规不仅要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应当针对某些具体行为和情节明确规定具体经济处罚数额。这样,不仅能依法起到震慑作用,而且可以避免执法者徇私枉法。

  令人欣喜的是,重庆市这部地方性法规还对燃放鞭炮、修坟、立碑、打井、修渠、取土和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或者界碑界桩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而且,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意义在于具有可推广和复制意义。这对于陕西、山西、河南等文物大省来说,更值得借鉴。因为,在国家法律尚不健全和规范的情况下,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完善地方性法规,以期对国家和省市以及县级文物实施依法有效保护,并积极填补国家法律监管空白,待国家法律完善之后,再统一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践行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工作中创造性地完善法治建设,强化依法行政监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只有这样,才能让所有文物依法得到保护,并依法惩罚破坏文物的行为。因为,历史文物是不可复制的,一旦遭到破坏,就对不起子孙后代,对不起祖宗,对不起历史,对不起党和国家与全国各族人民。只有时不我待和义不容辞,才能担当起依法保护文物的历史责任和义务。

  但是,遗憾的是,重庆市的这部地方性法规也存在着重要缺陷,那就是它的法律适用范围太狭窄,仅仅适用于大足石刻等类似的文物保护。它的保护范围未能覆盖所有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因此,笔者希望重庆市在地方性立法工作中积极改变这种狭隘的立法思维方式,把眼光放得更加广泛一些,那样地方法规对于保护文物会起到更大的作用。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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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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