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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明纪律督促广大党员敢于担当、善于作为
2024-05-28 12:3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朱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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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是中国共产党固有的理论品格,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重要方法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要求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发扬斗争精神,敢于担当、善于作为,进而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实现民族复兴伟业提供纪律保障。

督促广大党员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是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目标

目前正在全党如火如荼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其目的不仅在于“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还在于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供行为规范,使之进一步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在“该做”“能做”方面,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是重要内容。

一方面,《条例》对于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的行为进行了否定,间接言明,广大党员须增强具有斗争精神的主动担当。党章在开宗明义部分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要求所有党员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矛盾冲突、困难挑战面前必须旗帜鲜明,敢战能胜。但现实中,仍有部分党员在面临严峻形势和斗争任务时,骨头不够硬,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于是,《条例》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一条指出:“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相似的处分还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等情况。如此规定对于强化党员的敢担当精神大有裨益。

另一方面,《条例》对于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否定,间接言明,广大党员须增强善作善成本领、实现善作善成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阐述过“人民江山论”,反复告诫全党:“对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执政的党而言,没有比忘记初心使命、脱离群众更大的危险。只要我们始终同人民生死相依、休戚与共,人民就会铁心跟党走,党就能长盛不衰。”所以,党员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竭尽所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也是基于此,《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进行了专章论述,要求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庸懒无为、效率低下等行为进行相应处分。这对于强化党员的作为意愿和行动力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核心要义在于以斗争精神投入集体建设

能否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和作风的重要指标,这一指标包含着强烈的斗争性和实践指向性,要求全体党员在崇高理想的指引下,具有与风险挑战、矛盾问题进行斗争的勇气,能够在投身于党组织、国家、民族等集体建设中淬炼“能吃苦”“肯奋斗”的优秀品格。其内涵意蕴大概涵括如下几个方面:

从党员与国家的关系层面看,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是指广大党员敢于直面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挑战,正确处理“小我”与“大我”的关系,自觉担起民族复兴重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我们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一系列重大风险考验,亟需全党同志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实现个人前途命运同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自觉结合,敢于出击,善于斗争。一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秋季学期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进入各种风险挑战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我们共产党人要“做到在各种重大斗争考验面前‘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

从党员与党组织的关系层面看,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是指广大党员敢于正视并积极驳斥各种诋毁、抹黑、丑化党组织的言行,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其言行举止不但关乎个人形象,而且会影响人民群众、党外人士对我们党组织的印象及评价。因此党章规定,党员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而《条例》第六章也集中阐述了对于丑化党的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言行的处分规定。由此表明,在事关党组织形象和声誉的大是大非面前,全体党员决不能态度暧昧,而要敢于亮剑、坚决斗争。

从党员与自我的关系层面看,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是指广大党员敢于同自身知行脱节现象作斗争,在弥合知行裂隙、保证言行一致过程中更好地推进集体建设。尽管每一个党员在成为预备党员后都面向党旗进行过入党宣誓,承诺要对党忠诚,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然而有些党员可能出于本领恐慌,或无法跳出心理舒适区,或理想信念迷失,在明知道自身作为党员应该履行何种义务时仍存有不愿实践和不敢实践的行为倾向与事实,甚而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条例》亦对此进行了相应的处分规定,彰显出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内涵要求。

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增强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意志和本领

本次《条例》的新修订及其宣传教育活动为强化广大党员担当作为提供了新契机,可以让党员同志从中获取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底气,明晰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方向,锤炼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本领。

从党纪学习教育中获取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底气。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总结,也是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为此,早在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以促进广大党员、干部积极作为,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新修订的《条例》坚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新增“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等规定,为保护广大党员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提供了法规依据及政策支持。对此,所有党员必须有清楚认知,在准确把握《条例》主旨要义的过程中,获取敢于担当的底气、善于作为的力量。

从党纪学习教育中明晰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方向。这个大方向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条例》第二编分则部分着重对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了相关处分规定,从而让党员脑子里会有个“紧箍咒”,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也清楚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方向。大体上说,凡是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危害我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原则、危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危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进程的风险挑战,都是全党斗争的对象,且必须取得斗争胜利。而上述风险挑战的反面则是党员积极担当作为的着力点。

从党纪学习教育中锤炼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本领。主要包括:一方面,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创新理论,践行党章要求,夯实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思想根基。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在第一编第一章就阐释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总体要求,尤其突出指导思想和党章的重要性。这要求广大党员必须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维护党章权威,以理论上的清醒实现政治和行动上的坚定。另一方面,把握《条例》的实践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激发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内生动力。即以纪律为尺检身正己,努力把他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敬畏、存戒惧、敢担当、善作为。

(作者:朱小娟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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