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市教育局下发了一份关于中小学生文明出行的文件,其中“严禁学生在爱心专座落座”的规定引起广泛争议,目前这份文件已从该局官网撤下。(《华商报》9月17日)
面对舆论压力将文件撤下网,并不意味着文件撤销,当地教育部门甚至还颇感委屈,我们难道错了吗?
事实上,如果将文件中的“严禁”二字改为“提倡不要”,并不会引此轩然大波。表述的口吻背后,其实是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很简单,既然对成年人无此规定,对未成年人也不应有,并不能因为你是教育部门或出于良善的目的,就可以侵犯学生的权利。退一步说,爱心专座是为特需人群所设,背着十几斤重书包的小学生,是否属于应该被照顾的对象,可谓见仁见智,因此从广义上说,学生坐在爱心专座上并非不可接受。
更大的争议在于这一条——“即便‘爱心专座’无人使用,中小学生也不得坐用”。教条与死板显而易见,哪条法律与规定要求普通乘客对爱心专座“敬而远之”了?一个简单的常识是,如果车上有其他空座,乘客尽量不去坐爱心专座,如果坐了,在有需要的人上车时应当主动让座。这意味着,爱心专座只是优先为特需乘客提供,而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坐在爱心专座上的并非特需乘客,只是在让座时具有优先性与更多义务,仅此而已。
从之前发生的多起让座冲突来看,对于爱心专座与普通座位的区别,对于“让座是美德”与“不让座是权利”,不同人群之间尚未达成高度的共识,于是在执行层面屡屡引起争议。首先,“爱心”“特需”的指向不够明确,“老弱病残孕”的内涵也十分宽泛,毕竟一个人是否因特殊情况而需要座位,是他自己的事情,外人有时难以通过视觉来判断。同时,爱心座位能否被占用,需要更加明确,譬如我国台湾地区,不仅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对博爱座的比率、标识进行设置,而且在座位旁标明“非老人、孕妇、行动不便及抱小孩者,请勿占用博爱座”,显然更具有可操作性。相反,如果没有法规予以明确,那么在“人人有其座”尚不大现实的情况下,爱心专座只要闲着,似乎也没什么坐不得的。
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就让座来说,理想的状态是,不会因提倡美德而侵犯他人权利,更不因捍卫私权而无视弱者的需求,让社会变得冷漠。
宋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