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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为何无权自己签字剖腹产?
2017-09-05 15:2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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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陕西榆林一名待产孕妇在医院坠楼身亡。因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院方曾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分娩过程中,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绝望的产妇最终跳楼自杀。

  当疼痛难忍的产妇,碰到愚昧无知的家属,结局竟然如此悲惨。这简直就是间接杀人啊。我们一直以为,自己是自由人,可以决定自己的行为。但是,对这个可怜的产妇来说,除了绝望地自杀,居然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极度的疼痛明明发生在自己身上,需要挨刀子的也不是别人,荒诞的是,产妇的身体产妇说了不算,家属说了才算。

  多年来,抢救危急病患需要家属签字,我们早已习以为常,并不觉得有何不妥。唯有发生这样极端的事件,我们才能看清,这一个貌似合理的制度安排背后,所隐藏着的残酷事实:生命不属于患者,属于家属。何其荒谬!凭什么自己的生命自己不能做主,签字笔只能握在家属手中?

  其实,类似悲剧并非孤例。10年前,22岁的湖南女子李丽云,也是因为丈夫坚决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后在极度的绝望和痛苦中,与孩子双双离开人世。这个社会,愚昧的家属大有人在。在他们眼里,女人就是天然的生育机器,他们会说,以前没有剖腹产,女人不都是自己生的吗?他们根本不知道,过去曾有多少女人,因为难产而死。

  手术签字制度,是要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把签字笔交给家属,除了有患者失去签字能力的情况,也因为一旦出事,闹腾的肯定是家属。比如新闻中拒绝签字的家属,明明是他们拒绝签字才导致悲剧发生,但现在出了事,他们少不了依然要找医院索赔。舆论或许会指责医院太死板,只知道按规矩办事,但剖腹产和抢救危重病人并不一样,越是遇上不通情理的家属,医院必然越得谨慎。

  真正有问题的不是医院,而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过时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看明白没有:患者只有同意权,没有签字权。患者可以拒绝手术,但没有权利自己决定做手术。碰到拒绝签字的家属,被一大堆手术风险吓蒙了,患者自己想做也做不了。还有更特殊的情况,碰到关系不睦的家属,故意拒绝签字,那就相当于递了把杀人刀。举个例子,患者不截肢会有生命危险,但家属不想负担费用,不想照顾残疾人,拒绝签字,医院该怎么办?

  生命属于个人,而非属于家属。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手术签字权应该是患者的,或者由患者在意识清醒时签署委托书,临时交给指定家属。只有在患者失去意识等特殊情况下,才由患者家属代为签字。手术患者不能签字做手术的历史,该结束了。

  新闻:http://www.sohu.com/a/169533488_585752#comment_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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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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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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