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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骑车上下班侵犯职工私权
2017-08-28 17:2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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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怕出事故,就不让职工骑摩托车和电动车吗?”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职工反映,近日单位发通知全面禁止骑摩托车和电动车(脚蹬电瓶车除外)上下班,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违反者将扣分罚款。(8月27日《南国都市报》)

  不可否认,市民骑摩托车和电动车出行,由于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与大型车辆并排行驶,闯红灯、逆行等,确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西安市交警部门提供的一个数字显示,由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占到了2015年事故总量的约三分之一。从安全角度说,单位禁止职工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班,的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看上去是对职工人身安全的考虑,这是出于好心。

  然而,单位禁止职工骑车上下班,纵然是好心,是为了职工的人身安全考虑。但从法律角度说,单位的这项规定于法无据,并不合法。相反,这是对职工私权的一种侵犯。

  职工上下班选择哪种交通工具、何种交通方式,这是职工的私事和个人权利。只要这种上下班方式本身没有违法违规,那么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市民骑摩托车、骑电动车出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显然没有权力禁止职工骑车上下班,企业内部规定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而且,机动车交通事故率也不低,按照这个逻辑,禁止职工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班,那么也应该禁止单位领导乘坐小轿车或开私家车上下班,这显然很荒唐。

  事实上禁止职工骑车上下班,说到底是单位存在私心,完全是为了单位的自身利益考虑。所谓的为了职工人身安全着想,只不过是放到桌面上的冠冕堂皇理由。

  职工因骑车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必定要请病假,这会给单位的正常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换句话说,职工骑车上下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不在自己身上,那么就要依法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赔付标准,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付责任外,用人单位要赔付职工的工伤医疗期工资、五至六级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这才是单位禁止职工骑车上下班的最主要原因所在,否则,单位怎么对职工下班之后骑车出行不管不问。

  保障职工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单位其实可以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提高职工的交通法律法规意识。同时,可以考虑开设或增加免费的职工班车,方便乘坐班车上下班。而不是禁止职工骑车上下班,粗暴的侵犯职工私权。(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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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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