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凯森公司)原副董事长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案,曾因管辖权争议“搁浅”。此前报道的这起亿元挪用大案又有新进展:最高检“指定管辖”批复后,湖北山东检察机关已顺利完成“对接”。目前此案交由山东省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1日央广网)
非公经济是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技术创新、就业、税收、国计民生等方面,可谓发展最快、最活跃的经济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渠道、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非公经济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非公经济的发展需要平等、公正的市场环境,需要公平正义护航,以增加投资者的投资力度、投资信心。
然为非公经济营造适宜发展环境,却殊为不易。比如说,沸沸扬扬的湖北亿元挪用大案就折射出非公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些困境。此案说来话长,2012年山东青州恒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凯森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武汉凯森公司成为了青州恒发公司唯一股东(法人股东)。此后,由于王某某有挪用、侵占公司财产之嫌,遂被免去青州恒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总经理职务。
在被武汉凯森公司免职一周后,王某某指使青州恒发公司出纳将青州恒发公司存在三家银行的全部钱款,转到了王某某控制的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数据显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2月间,指使青州恒发公司出纳先后多次私自利用上述隐匿的财务印鉴将青州恒发银行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使用,金额累计达1.07亿余元。
目前,山东省检察院已将案件指定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诡异的是,不久前武汉凯森公司又收到山东青州市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可见王某某制造这起虚假民事诉讼目的,就在于妄图通过民事诉讼影响刑事案件,减轻自己的罪责。与此同时,8月18日王某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到期,武汉市公安局冻结的涉案赃款也将到期,使得案件面临更多变数。比如说,若不对王某某继续适用强制措施,王某某会不会8月18日之后离境?若不继续冻结涉案赃款,王某某会不会利用巨额赃款“跑关系”影响案件审理?
捍卫公平正义,民企不能失财又流泪。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法官收案后,确有必要的会及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否则会有很大法律风险。更何况一旦犯罪嫌疑人出事或离境,检察官、法官可能因此被问责。希望青州检方能够未雨绸缪,避免上述恶果发生。当然,我们也期待能够进一步扩大惩治腐败的覆盖面,让无孔不入的腐败现象无处藏身,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坚定广大干部群众反腐败必胜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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