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1295万余元人民币及部分外币合计人民币910万余元。(7月27日中青网)
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一审终于有了结果,裁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1295万余元人民币及部分外币合计人民币910万余元。任润厚因病死亡已近三年。在以往,一旦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死亡,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也就中止。诉讼程序中止,也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停止了追究,从而使犯罪分子的财产无法得到追缴,其家人就能继续享用犯罪分子留下的丰厚“遗产”,过着安逸舒适的生活。
贪官一夜之间沦为阶下囚的现实令他们无颜见人。有的贪官面对反腐风暴,惶惶不可终日,食不知味,夜不能寐,在煎熬中得到重病;有的以为死亡之后既可以避免被继续被调查和追究的难堪,又可以保住受贿所得,便用自杀等手段来逃避牢狱之灾和被没收个人财产之痛,同时也可避免殃及同党和家人。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在死了之后,司法机关没有停止对其违法所得的追讨。这一案例,符合广大民众的期盼,也让更多的贪官不再抱有幻想。
官员贪腐,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受伤。倘若某位官员确实涉腐,却因病亡或自杀等原因等生命终结而停止调查或追责,这不仅是对贪腐行为的放纵,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人死案销”的旧观念早已不合时宜,更不符合当前的反腐形势,更有违于有关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本案中,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法庭对任润厚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法院依法作出追缴的判决。这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体现,也是在警告有贪念的官员。
贪官命亡,但追缴其违法所得的脚步不能停。贪官死亡,不是调查终点,而是进一步深查细挖的起点。官员无论是病亡、自杀或者是“被自杀”,人死了,追缴违法所得不能“死”。他们贪没贪,怎么贪,贪了多少,都应该让真相晒在阳光下。对他们生前的履职情况,要一如既往进行缜密的调查,一旦发现他们有不法财产,就必须进行追缴。而不能让其家人或其他既得利益者钻法律的空子。同时,司法机关不能满足于追缴贪官的非法所得,如果这些已死亡的贪官在生前获得非法利益过程中,还牵涉到其他人,也要逐一排查,绝不能让有牵连的贪官逍遥法外。总之,只要贪官敢贪,不管他是死是活,都不能放过,从而才能让更多的官员不敢贪,不能贪,贪了也白贪。(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