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秦雨工作室”负责人秦雨,收到了一封信件。来信人名叫阿典。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点沦为“阶下囚”的失足大学生。3年后,他是一名致力于失足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阿典说,如果不是3年前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7月2日《武汉晚报》)
华中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阿典因盗窃同学电脑而被移送洪山检察院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理说,对于这样一个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犯罪行,检察官完全可以在审结报告上签批,走法律程序对他提起公诉,可是因为阿典年近七旬的导师求情并担保,加之检察官实地走访调查,洪山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阿典出身贫寒,是穷山沟里走出来的第一个大学生,父亲体弱多病,母亲有轻微智障。为了给他筹集学费,懂事的弟妹主动辍学,和父亲一道外出打工。父亲积劳成疾后,阿典借遍了老师、同学和亲友,情急之下,他偷走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变卖。阿典的这一行为,虽说已经触碰法律底线,但也是他在走头无路的特定情况下犯的错,有值得人们同情的地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很显然,阿典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其实,对一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所付出的工作量,远远多于提起公诉的工作量。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为不起诉阿典找到了足够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法律不能囊括人们的全部生活,也无法对所有社会现象加以明确规范。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除了坚持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还必须考虑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如何把握执法尺度,考验的是法律工作者的智慧和能力。在阿典一案中,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是出于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保护,决定不起诉则是出于对案件定性的慎重,两者并不矛盾。事实上,如果阿典盗窃多部同学电脑并变卖,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纵有导师出面担保,也难逃法律的严惩。纵观阿典案的整个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认定,都是对法律适用的进一步规范。无论是最开始的刑事拘留,还是后来的取保候审、决定不起诉,司法机关所作的每一个决定都于法有据,经得起任何考验。
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一部圆满完善的法律应当具有人情味,没有人情味的法律是对人们的一种桎梏、一种奴役。法律规定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这温度来自于执法者的公正无私,对职业道德和良知的坚守,英国法学家麦克莱说得好:“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法律不仅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煦日般的温暖。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秦雨工作室”对阿典不起诉的决定,不但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让他第一次触摸到法律的温度,回归正常的生活,也让他学会感恩,带着这种法律的温度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失足者。
维扬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