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就探望权所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市第二法院昨日公布两则探望权纠纷案例,提醒离婚的父母以儿童健康成长为重,互相配合,多为儿童健康成长着想,确保儿童被探望的权益,以增进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6月1日《中山日报》,http://epaper.zsnews.cn/zsrb/ShowIndex.asp?paperdate=20170601&part=7&article=3)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是离异后的父或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所以,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正是因为如此, 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探望权制度。
人们对探望权的珍视,使其成为了离婚判决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异夫妇在探望权上的约定,越来越具体和详实,具体到了探望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接送方式、节日期间如何度过等。罗先生和麦女士约定,每周五由麦女士接送儿子放学,罗先生在每周六中午12时30分到某镇肯德基将儿子带离进行探望及陪伴,每周日的下午3时30分前将儿子送返。寒假时间可以由罗先生带离进行探望及陪伴10天,暑假时间可以由罗先生带离进行探望及陪伴20天;至于其他节假日,双方参照周六日陪伴方式并另行约定接送时间。双方的探望细节甚至到了春节期间哪几天在谁家过。也有离异夫妇约定,孩子回对方老家长住2个月以上须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这些约定,一方面是对孩子成长的担忧,另一方面是对自己权利的珍视。
因探望权而引发的诉讼,经常是抚养孩子的一方因担心孩子和配偶接触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从而阻挠对方探望孩子;也有部分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则把孩子当成惩罚对方的工具,而阻挠对方探望孩子。这其实都是错误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也是对对方权利的侵犯。
孩子有被探望需要,探望孩子也是离异人士的权利之一。离异人士应放下心结,一切以儿童健康成长为重,尊重孩子和对方的权利,互相配合,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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