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城县政府向社会正式发布《大城县渗坑治理方案(简本》)。此方案由清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编制完成。《方案》提出,渗坑治理原则为污水治理+底泥治理+监测防控。在治理污水和底泥的同时,对渗坑及周边地下水30m以内潜水含水层、承压含水层,布设监测井,确保渗坑及周边集中供水井、民井等用水安全。(6月1日中国之声)
今年4月,河北大城县等地发现多处污水渗坑,对当地环境造成威胁,事件在社会上引发高度关注。事件发生后,大城县政府迅速行动,在清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的协助下,很快拿出了“渗坑治理方案”,这值得赞赏。但这个治理不是那么简单的,之前渗坑对当地环境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危害不说,光本次渗坑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这个单由政府去埋,那可能会让绝大多数民众不能接受。
大城县等地出现多处污水渗坑,是当地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试想如果当地有关部门加强监管,这样的渗坑是很容易被发现的。如果发现一个就严格依法进行处理,那就使渗坑不再扩大,因此,当地有关部门有推卸不掉的责任。只有让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得到了严肃的处理,才能让有关部门和有关官员负起应负的责任来,加强对当地企业的监管,才能让渗坑事件不再发生。另一方面,要查明渗坑是由哪些企业干的。其实要查明这些企业也不是件难事,只有化验一下渗坑中污染物,就可以追溯到这些企业。只有让那些污染企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才能让更多的企业以后不敢污染。
渗坑污染已造成了既成事实,就是治理得再好,也无法弥补污染对民众已经造成的身体伤害,更无法弥补对政府形象造成的伤害。可以说,大城县污水渗坑事件,是一个“先污染、后治理”的一个典型。当地一些企业之所以敢渗坑污染,关键是当地对污染的危害不够重视,为了地方经济的所谓“发展”,或因对GDP的过分追求,以至于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没能寻求起码的平衡。引入了一些重污染企业,放任辖区内的一些企业污染环境而不去严格的惩治。而一些企业由于存在“逐利性”天性,在环保投入等方面不舍得投入,想法设法偷排污染物。当地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是以牺牲民众的健康为代价;一些企业飘红的业绩背后,染黑的是良心。
“先污染后治理”投入的成本必然过高,付出的代价必然过大。“大城县污水渗坑事件”可谓教训深刻。现在,节能减排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再不顾环保要求引进工业项目,就不是认识水平的问题,而是政绩观、大局观问题。环境治理必须在思路上创新,既要从源头控制,又要综合治理,更要预防为主。离开经济发展抓环境保护是“缘木求鱼”,脱离环境保护搞经济发展是“竭泽而渔”。因此,各地要痛下决心,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融合。只有让“大城县污水渗坑治理”有人埋单,才能防止再走此类“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