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下旬,蓝山县某单位工作人员李某某实名在“掌上蓝山”微信公众号、“蓝山在线”微信公众号发布贴文:“曝光蓝山县工商局李某,蓝山县法院何某,徐某,枉法掠夺公民劳动报酬的土匪行为”。蓝山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依法取证,查明李某某所发帖内容公然对李某、何某、徐某三人进行侮辱、诽谤,对三人的工作、生活、名誉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蓝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5月11日澎湃新闻)
蓝山县某单位工作人员李某某,竟然实名在“掌上蓝山”微信公众号、“蓝山在线”微信公众号发布贴文,将三名公职人员称之为“土匪”。他也因“大嘴”行为而受到治安处罚,被行政拘留五日。
撇开单位人的身份不谈,作为普通公民,李某某也应懂得自己的言行不能有违法律和道德。李某某肆意妄为的发表“土匪”言论,很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法律所不容;同时,他的言论还有违道德,突破了做人的底线。
当然,李某某作为单位人,他不是不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退一步讲,蓝山县工商局李某、蓝山县法院何某和徐某,即使真的有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有着令人厌恶的“土匪”行径,李某某也不可以随便“大嘴”乱说。尤其是当今这个新媒体时代,每一个人面前都放置了一只“话筒”,就更考验着我们的理性与定力,因而不可对着这只“话筒”大放厥词。李某某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有关部门举报,交由有关部门作出公正的处理。
令人遗憾的是,李某某放着正规举报的“阳关大道”不走,偏偏要走微信爆料的“独木桥”,公然以“土匪”一词来诽谤别人,足见其有多幼稚。近些年来,社会上总有那么一些人随意释放戾气,丝毫不顾及自己的身份与形象,丝毫不考虑这样做的后果。
李某某被治安处罚,再次说明:社会规则是刚性的,任何人都要严守社会规则,绝不能做社会规则所不允许做的事,否则,必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钱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