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有风险,卖鸟也不例外。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深圳男子王鹏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王鹏之所以获得如此重的判刑,主要因为他出售的两只小太阳鹦鹉不普通,属濒危野生动物。因为卖鸟而受到刑罚,这样的遭遇颇有些意外,按照王鹏妻子的说法,她一直以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压根没想到人工饲养繁殖的也犯法。
(5月7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男子王鹏触犯“动物保护法规”受到处罚按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何网络之上却是“同情的眼泪”?有法律专家因此解读为:不懂法律太可怕。是的,固然这里面有不懂法律的因素。可是,仔细想来这也有法理和情理的碰撞。法理和情理原本可以和谐共存,何以成为了水火不容?
具体到“出售人工繁殖鹦鹉被判刑”这一个案来看,之所以人们送上的是“同情的眼泪”,是因为这起事件有着很多不能忽视的环节。
其一,王鹏是捡拾到了一只“受伤的鹦鹉”,这种捡拾的行为原本就是对动物的一种保护。假如,不是他将“受伤的鹦鹉”带回家,奄奄一息的鹦鹉可能早就死亡了。
其二,王鹏在捡拾“受伤的鹦鹉”后,进行了积极拯救,还在市场上为这只“受伤的鹦鹉”找到了一只伴侣,也就有了此后的“鹦鹉大家庭”。这间接起到了推进繁衍生息的作用。
其三,他人工繁殖的鹦鹉是作为宠物销售的,而作为宠物购买的市民不会伤害鹦鹉,这与销售给宾馆饭店有着本质区别。这不是对动物的伤害,也是一种保护的形式。
正是因为有了以上三个因素,这起案件的判决才有了“同情的眼泪”。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环境保护”案例不少。就拿前几天出现的“三棵野草”事件来说,也受到了民间质疑。不论是“养殖的鹦鹉”还是“三棵兰花草”,都有着共同的属性,人们都觉得最终执法过于苛刻。其实,说到底这就是法理和情理的碰撞。既然这些鹦鹉和兰草的品种是需要保护的,那么是不是该让百姓知道?你只是把“保护名录”放在书本里,百姓如何知道?
最为关键的是,应该从“民间质疑”里看到法理和情理存在的不能对接和融合的尴尬。就像“养殖的鹦鹉”一样,虽然说这种鹦鹉需要保护,却也不能脱离基本事实,一来起初是在救助鹦鹉,二来这属于人工繁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野生,三来不是作为野味销售的。法理和情理需要有一个有效融合点,而不是维护了法理的庄严,却伤害了情理的呼声。
“动物保护”案件频生争议,民间质疑不容忽视,执法不是简单的鹦鹉学舌,而是要搞清楚法律的本来意思。
作者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