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上的人大多都休过带薪年假,但是,你真正了解带薪年假的休法吗?据北京朝阳法院粗略统计,该院每年审理的近500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带薪年假问题。近日,朝阳法院结合相关案例,对带薪休假中涉及的误区进行提示:一些单位的“年假清零”是违法之举。
(5月2日《北京晨报》)
何为“年假清零”?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些用人单位制定了一个潜规则,职工的“带薪休假”必须在当年才有效,如果跨年了就“自动失效”。比如说,职工2016年的“带薪年假”没有休息,到了2017年的时候就不能再主张自己的权益了。
北京市朝阳法院就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2015年,一位职工与单位取消了用工合同。在取消用工合同的同时,这位职工以2014年没有休年假的理由,要求昔日东家给予补偿,但是昔日东家以“年假清零”的理由拒绝支付补偿。他们认为“带薪年假”的权利不能“跨年使用”。
“带薪年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这个权益有着庄严的法律意义。在当时的年份里,职工没有享受“带薪年假”的权益,是有着各种各样原因的。有的属于自己的家庭需要,不能安排好的时间享受“带薪年假”;有的属于单位加班加点太多,根本请不下来“带薪年假”。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带薪年假”都不能失效。道理很简单,比如我们在超市预定了一款商品,而且已经支付了费用,那么这款商品无论何时提取,其都属于消费者,而不是属于超市。
作为劳动者,“带薪年假”有着相同的属性,我们在企业劳动,就必须享受“带薪年假”的福利,不论什么时候使用这个权利,这个权利都属于我们劳动者,而不是属于企业。企业没有权力实现“年假清零”。
而遗憾的是,眼下“年假清零”已经成为了一些用工单位的潜规则,甚至有的企业将这一条写进了“职工手册”里,明确提出“带薪年假”不能跨年使用,只要当年没有休假就作废。这实际上是对职工权益的巧取豪夺。是把法律不当法律,是把尊严不当尊严,是把法律的尊严踩在了自己的脚底下。
我们的劳动监管部门必须对“年假清零”说不。一方面,要明确规定,“带薪年假”可以累积,今年不使用就可以累积到明年。一方面,对于因为企业加班而让职工失去的“带薪年假”,必须要实现“秋后算账”,也就是说要换算成利益和工资,不能让职工吃亏。我们国家有“节假日三倍功工资”的规定,对于不能休年假的职工,应该把“带薪年假”换算成三倍的工资进行支付。
“年假清零”是违法之举,监管部门必须明确态度,必须让任性的企业长点记性。维护职工权益,要帮助被侵权的职工用法律“秋后算账”。“年假清零”是对职工权益的疯狂掠夺。
作者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