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记者在乡下采访时,听到一些基层干部的反映:上级部门连续“借调”骨干,基层“失血”严重,很多工作难以开展。而且,人事关系错配引起单位内部不团结,助长“求人办事”等不正之风。(《安徽日报》3月24日)
所谓“借调”,原本是指一些单位为解决突击性工作人手不足、或者一些专业性人才缺乏问题,而从其他单位临时借入人员,待突出击性工作完成或问题解决后,这些借入人员再回原单位。很显然,“借调”是机关工作人员一种特殊的流动方式,它有助于保障聚焦中心工作、开展重大专项活动等的人才“刚需”,也对促进人才交流、提升基层人员业务能力具有积极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机关并非完全因临时性或专业性工作的需要,而是认为从所属单位借调来的人员“好指挥”“易管理”“肯吃苦”,有一种“不借白不借”的心理,显得有些“任性”和“随意”;对下属单位来说,本来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被上级或主管单位借走之后,自然会增加其他人的工作量,虽然内心不是太情愿,但“官大一级压死人”,也只好屈居从命。机关如此这般的任性随意借调,自然会导致借调期满后人员轮换的尴尬局面,这显然使借调变了味,其背后是权力运行的不规范。
从根本上来说,正常的借调,不仅有助于保障临时重大任务的完成,对促进人才交流、提升基层人员业务水平也有好处。而任性随意的借调则遏制了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步伐,使本应交由社会承担的事务仍被机关抓住不放,并以“人手不够”为由长期“借调”下属单位人员。同时,作为“大权在握”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长期“借调”下属单位人员,自然会有“拿了人家的手软”之感觉,因而在评比表彰方面会“予以关照”,在业绩考核方面会“手下留情”,在责任追究方面也会“高抬贵手”。如此一来,最终受损的恐怕就是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了。
所以,要刹住任性随意的“借调”之风,其关键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不能任性,让权力的使用受到良好的监督,防止权力的使用“越界”“出轨”。一是通过立法减少借调行为。通过制定统一的机构编制法,使各级机关能够依法确定正式编制、依法调整编制、依法使用临时编制、依法使用编制外人员、依法进行正常的人员交流,不敢也不能任意借调其他单位的编制内人员,确保人员“借调”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杜绝权力的任性与随意;二是通过制度规范借调行为。通过制定高层级的统一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借调的组织程序,在单位确因某种突击性任务需要借调人员时,要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局面报告,载明借调的理由、对象、数量、时间等,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防止单位某个领导的“一句话”决定。在重大突击性任务结束或借调期满后,借用单位要主动“放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借用或者借而不还;三是通过公开监督借调行为。一个单位从其他单位借调人员的,除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外,还应在突击性任务结束或每年年底将借调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借调人员姓名、单位、借调时间、从事的工作、借调原因等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非组织程序的借调人员,除进行彻底清退之外,还要果断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总之,无论是行政领导,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不能任性随意的向所属单位借调人员,而是要依规依据地行使权力,使借调真正成为干部调动的一种补充。绝不能让借调成为领导干部或机关工作人员的滋生官僚习气的温床,也不能让借调影响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更不能让借调助长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出工不出力的懒政风气。